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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是指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它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等)、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安全保护等)、劳动福利(休息、医疗保健、教育、生活待遇等)及其它公民权利(如结社、集会、罢工、言论等自由)所作的规范与要求,本属于国内法的范畴。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将本属于国内法的劳工标准推广到国际法的范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所采纳的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工作条件、行业关系、社会保障、妇女地位、童工问题、移民工人、成年工人等185项公约和194项建议书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以社会正义为宗旨,以保护劳工权利为目标,但全球化的发展赋予其新的含义。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构成了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难以调和的分歧点。发达国家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入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的国家,应当予以贸易制裁,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劳工标准问题没有被明确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是,对于社会条款问题的争论却仍然在继续。在双边贸易领域,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却有了实质性进展,在美国与新加坡、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已经把劳工保护条款列入其中。可以预见,由于国际社会各种复杂因素,劳工标准问题将被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一必然趋势。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也是世界上劳动力数量和劳动力市场最大的国家,劳工标准问题不容回避。因此,研究我国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对我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者尝试通过对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为国内的劳动标准问题给出解释。本文摆脱了“劳工标准是否应与贸易挂钩”的研究视角,而是回归对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探究。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作为人权的劳动权益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思想,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指出国际劳工标准是一种“守住底线,留出空间”式的国际立法形式,并提出依据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劳动标准立法进行调整。首先对我国平等就业权保障制度的检讨与反思。我国法律中有不少关于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规定,但禁止就业歧视的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平等就业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众多缺陷且没有设置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还在于用人单位为就业歧视承担的风险低,缺乏有效的对就业者进行救济的制度,就业者的权利意识差,以及国家机关对就业者平等就业权的漠视。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先进经验,在完善有关平等就业权、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的同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提出了改革现有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渐进模式和最终目标,即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建立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保险体制;逐步建立企业层次、个人层次等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受保人的利益;稳步推进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实现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发展;文章最后探讨劳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它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而且本身就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