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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二者的矛盾在重整制度中表现为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近来,这个问题逐渐引起了破产法理论界的关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学者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第一章主要是概念界定。该章第一部分简单介绍重整的概念。第二部分重点界定“有担保债权”,从这个概念的起源、要件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三个方面,试图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明确本文是在哪个层面上使用这个概念,以免混淆。此外,第二部分还介绍了国外破产法上有担保债权的分类。 第二章是论题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介绍担保物权立法价值的演变,指出虽然担保物权投资功能的开发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保全债权仍然是其主要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介绍重整的立法价值的演变,指出重整的立法价值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内核,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第三部分分析二者立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指出二者相互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同时,二者可以相互协调,从而达致社会诸多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正义。 第三章阐释各国重整程序中限制有担保债权的具体制度,比较、归纳出九个方面:撤销权的行使;破产保全制度;重整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实际控制担保财产的限制;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支配或者对有担保债权人变现担保财产的干预;利息的丧失;优先地位的劣后;对浮动担保的限制;重整计划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自然人债务人的独特撤销权。 第四章探究各国重整程序中保护有担保债权的具体制度,比较、归纳出五个方面:对破产保全的救济;对管理人支配担保财产的限制;担保财产变现后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给付;对优先地位劣后的救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限制。 第五章提出了关于我国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在吸收各国立法例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就重整中有担保债权问题在以下八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债权的申报;撤销权;保全的规定及其救济;有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控制权是否要受限制;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处分及其限制;利息的计算;优先地位的劣后;重整计划。第二部分指出司法实践中处理重整与有担保债权关系的指导原则,即以实现重整价值为原则,在此基础上给予有担保债权以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