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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为研究起点,以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宪政规制为研究重点,探讨了民间组织及其规制的内涵、民间组织规制的宪政机理、宪政资源及其制度构成等问题,分析了我国民间组织规制的历史发展及其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目的在于对我国的民间组织规制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构想。第一章对民间组织的相关问题进行概述。文章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民间组织的多样化称谓,指出“民间组织”这一称谓的合理性;界定了民间组织的定义: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促进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为目标的自治社会组织;分析了其民间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三大基本特征;从学理和法律两个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分类划分;探讨了民间组织产生的原因及其功能;对民间组织的历史与未来进行了回顾和展望。第二章从宪政视角出发着重考察民间组织规制。文章首先厘定规制与民间组织规制的概念,指出规制应包含保障与控制两个方面,仅仅将规制理解为控制是非常片面的;考察了民间组织规制的宪政机理:一方面从人权、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等视角论述民间组织的宪政价值;另一方面也客观分析了民间组织的局限性。文章还从国际法、各国宪法、各国国内法等层面探究了民间组织规制的宪政资源。从主体、手段、目的、环节等方面分析了民间组织规制的制度构成。对英国等七个国家的民间组织规制进行了概略的比较分析。第三章重点论述中国的民间组织规制。文章首先分别概述了中国民间组织及其规制的历史沿革;对我国现行的“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规制及其特征进行了分析;较为深刻的阐释了这一规制制度之所以产生的哲学的、历史的、现实的基础;指出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规制造成民间组织在生存状态、角色定位、结构组合方面,规制主体在职能运行方面都呈现出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改革已可不容缓;文章最后对我国个别地方的民间组织规制改革实践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民间组织规制必须在理念、体制、路径、法律环境等方面进行深刻的转型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