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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是指构成救济系统的各救济方式,在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过程中所形成的功能构造、相互关系和运行规律的总和。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包含异议、复议、上诉及申请再审四种救济方式。其中,异议和复议是诉讼权利的独立救济方式,因一般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称之为诉中救济;上诉和申请再审适用于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并救济,为附带救济方式,因其一般发生在案件判决后,亦可称之为终局救济。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具有保护实体权利、保障当事人与法院平等交涉、促进当事人实质参与程序和控制法院职权的价值。在我国,有必要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构建以独立救济机制为主导的、以附带救济机制为辅助的“双轨”救济机制。现行立法中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一是救济结构失衡的问题,即诉中的独立救济畸少,终局救济过多,异议和复议适用范围仅限于立法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大量的诉讼权利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及时救济。二是救济配置有失理性的问题,即存在救济缺位、救济过度、救济配置随性等问题。三是救济系统构造的“碎片化”问题,如各救济方式的程序设计粗糙,相关规则零散且不统一;诸救济方式功能定位模糊,存在功能交叉和功能不足等情形;缺少系统思维和宏观视野,各救济方式多是封闭性存在,内部结构关系不清,诸救济方式之间缺少范围上的过滤机制和功能上的衔接机制。这也直接导致了救济机制运行的科层化,特殊救济方式的普通化、救济成本支出的扩大化及救济机制功能失灵的常态化。成熟的民事诉讼法制,都有内容完备、形式理性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就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的模式来看,存在以德国、日本立法为代表的双轨“金字塔”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一元“金字塔”模式。前一模式为诉讼权利设置了两套救济体系,即诉讼权利的独立救济体系和附带救济体系;后一模式中,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共用一个救济通道,不存在独立的诉讼权利救济轨道。重塑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内含着一些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这些遵循是救济机制运行的基本准则,是救济制度设计的基础,也是救济法律关系中各诉讼主体行为的指南。一是要确定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运行原则,包括普遍救济原则、有限救济原则、用尽普通救济原则和救济相称原则;二是要在实践和立法中改变传统的诉讼权利救济理念,实现从传统模式的固守到协同主义的转变、从注重权利的拓展到关注权利救济的转变、从注重终局救济到重视过程救济的转变等;三是要实现我国诉讼权利救济机制运行模式的转型,按照救济层次分明、救济底面坚实和构筑救济“塔顶”的要求,建立双轨“金字塔式”救济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在救济机制运行基本准则的引导下,确立独立救济机制的主导地位,为独立救济方式进行专门性立法,实现独立救济方式的形式理性。同时,要扩大救济机制适用范围,特别是扩大包括复议和异议在内的诉中救济方式适用的范围,处理好救济范围界定和范围排除的关系。为了丰富权利救济层次,还要明确各救济方式功能差异化定位,实现各救济方式的功能分流。立法要加强各救济方式的程序建构,特别是增强异议和复议的可操作性,确定异议和复议等救济方式的适用对象范围、程序要件及法院受理裁决方式等。为避免各救济方式之间的分裂,还要梳理各救济方式之间的内部关系,建立各救济方式之间的过滤机制和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