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黑名单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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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实现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信用恶化现象。例如:为追求最大利益,无良企业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利益;为满足私人欲求,个人破坏社会秩序,侵占公共资源这些问题都在严重挑战着公众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的最低限度。为解决社会管理的难题,行政黑名单应运而生。行政黑名单作为治理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管制工具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相比较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机关更加偏爱使用“黑名单”,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恰逢今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提上立法日程,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但书性规定引发了热议。草案审议时认为宽泛的行政处罚的名称及种类的规定不能明确具体处罚,虽然有第七款作为口子,给予其非封闭性,但是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中很多规定并未在第八条前六款中得到体现。因此明晰行政黑名单的法律属性并建构相应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对广义和狭义的黑名单作出区分,进一步明确文章写作对象——行政黑名单,接着介绍行政黑名单的概念通说。行政黑名单法律属性的界定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文章写作的一个重点。本文通过评析理论界的主流学说:注重“实际效果”的相关学说、着眼“公布行为”的诸多学说和注重“惩戒行为”的“行政处罚说”以及批判“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确定行政黑名单是一种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列入的前置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和“惩戒行为”构成的,复合型的行政活动方式。得出列入的前置行为分为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不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前置行为是多阶段行政行为之前阶段行为;列入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面向当事人的公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面向社会公众的是行政事实行为;惩戒行为是行政处罚。本文第二部分在法律属性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行政黑名单的立法现状,并将有关法律规范类型化为“惩罚性规范”、“警示性规范”和“备案类规范”三种,其中“警示性规范”还可以细分为“消费警示”和“风险警示”。本文第三部分指出我国行政黑名单运行中面临的实践问题,分别是“缺乏统一的创设依据”、“适用条件、公布范围和发布平台不完善”、“程序规范不全”和“救济机制缺乏”。本文第四部分重在建构行政黑名单制度,首先探讨行政黑名单制度建构中遇到的挑战:现代行政法的定位变化与行政的角色转换、行政的行为选择自由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其次确定该制度建构的理念,即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的运用;接着阐述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内容,分别是前置机制、列入机制、公布机制和惩戒机制;最后提出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设置以及不同阶段行为的救济对该制度进行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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