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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虐待动物事件接二连三地被曝光。动物保护问题层出不穷,人与动物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但由于大陆内地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使得人与动物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虽然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受到了人们的强烈谴责,但是道德谴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不能有效地制止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对动物保护进行规制才是解决人与动物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大陆地区若能进行动物保护立法工作,通过立法真正实现动物福利,不仅能有效保护动物的生命,维护动物的尊严,还有利于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体现出社会公民的道德情怀和个人素质。另外,动物保护立法对维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也有很大帮助,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动物保护立法还能够提升动物福利标准,规范出口经营行为,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从而营造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大陆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统领全局的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相比而言较为落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目的重监管轻保护、法律体系零乱松散、对残害动物的行为制裁不足、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健全。台湾地区动物保护立法的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立法经验比较成熟,各项动物保护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积累了较多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且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可供参考程度比较高。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为大陆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做出探索和努力。针对大陆地区动物保护立法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动物保护立法的工作可以从转变动物保护立法目的,合理设置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严格规定残害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这些方面来完善和改进,还有最重要的是制定专门法以化解目前大陆地区社会中所出现的诸多矛盾,明确立法的前进方向,让动物有自由有尊严的活在人类社会中,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