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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由于中国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在外来经济的冲击下,国内经济制度不断转变情况下,不断爆发劳资冲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现有体制下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以及劳动关系特点所决定的。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不公正劳动措施或不公正劳工行为。作为一个劳动法领域的概念,不当劳动行为是将自由经济竞争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或者不诚实的商业行为引用到劳动领域当中。其含义最初是指雇主凭借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原则的手段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侵害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各国公认的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包括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干涉工会、差别对待、黄犬契约。各国宪法都有规定,团结权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利,而延伸到劳动法领域中,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是保障团结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团结权的提出,不仅是劳动者个人生存的主观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此时的雇主为了自生的经济利益,必然以破坏劳动者的团结权来维护自生利益,以不当劳动行为为主,迫害团结权。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作为保障团结权的特别法律,首先应当以排除不当劳动行为为前提,然后通过立法,建立救济程序,以纠正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维持劳资关系的平衡。美国作为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和成熟的国家,通过1926年铁路劳工法律和1935年的华格纳法案确定了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诞生标志着劳工组织和集体谈判是有法律依据并通过法律认可的。自此以后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通过两大法案,美国规定了五种不当劳动行为并规定完善了工人代表的选举程序,建立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因不当劳动行为引起的劳资纠纷。日本在参考美国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的规定下,设计出了适合本国的劳工保护法,通过劳动基准法和工会法,对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从类型、主体、处理程序、救济方式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最近新修改了“劳动三法”,在借鉴美日的基础上,在“劳动三法”中设立了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希望动过立法的修正来改善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人的权力及限制雇主的侵害。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作为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法律上对现有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和依法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通过法律强制规定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以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方式对在谈判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工会和劳工进行救济,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进行救济。最后,由于我国对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规定零散不全面,更加没有救济制度的规定,故此希望本文通过对各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做个比较,能对在我国设立不当劳动行为有些许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