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分管契约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nian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分管契约在中国大陆还是一个较新的名词,学界鲜少有注意者,但其在台湾地区及国外已经存在甚久,而且争议甚多。本文以呼吁学者及立法者对分管契约制度加以关注为目的而对其进行了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分管契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阐述了共有的历史形态、类型及其区别,并对分管契约赖以存在的基础——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进行重点论述,阐明应有部分只是对共有物上所有权的量的分割而并非质的分割,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抽象比例而非对共有物实在分割的比例。接着文章在应有部分已经阐明的基础上引入共有物的管理及分管契约的概念,从而进入文章的主题。第二章阐述了分管契约订立的相关问题,解决了主体、责任及分管契约对共有物分割的影响等问题,为下文的重点论述作了铺垫。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试图建构有关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制度。这一章从制度设计的价值入手,先阐明设计分管契约制度应该遵从提高共有物利用率、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及保持法律体系和谐这四种价值要求。接着,文章考察了关于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各国的立法例,得出三种立法模式即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无拘束力、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有完全的拘束力和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有一定限度的拘束力,再对这三种立法模式按照价值要求进行评析,将分管契约对其他共有人原有利益及受让人利益的不同分为四种情况进行论述,综合评价,最后得出结论——对于共有不动产,其分管契约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约束应有部分受让人;对于共有动产,其分管契约不能约束善意无过失的受让人,但可以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受让人。第四章对分管契约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对现存的几部物权法草案(包括学者建议稿)及刚颁布的《物权法》进行评析,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的理论创新主要在于介绍一个新的制度并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评析,以期引起学者对分管契约问题的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上的修改或创设。
其他文献
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集散控制系统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它满足了大型生产的自动化要求,大大提高了单套装置的生产能力。在某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中,主要炼油化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压力,国内外企业都试图寻找一种能够延长企业寿命的方法。如何通过辨识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制定相应的财务策略,减少或规避企业失败风险是国内外学
管件(管形零件)大量使用于生产生活当中,例如:城市的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国家的石油管道、深埋地下或海底的光纤电缆管道、军事上的枪膛和炮筒等等。这些形状、大小、材质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扬弃、积淀和升华,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过程的生动性和复杂性。当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作出概括
历史虚无主义为苏联剧变扫清了思想障碍,新自由主义的推行从根本上摧毁了苏联的经济基础,使分裂后的苏联各国经济迅速崩溃。历史虚无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这两种思潮在苏联剧变中
随着自主式水下机器人(AUV)实现功能日趋复杂,对其研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但传统的测试手段已不适应现代的复杂系统。本文简要介绍了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基本概念,并从系统学的
可持续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产业建设是我国建设的重点,而生态农业又是整个生态产业的基础,所以生态农村作为生态农业的实践载体显得尤为重要。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