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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人口众多,消费潜力较大,发展空间广阔,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部分战略措施促进中部发展,从战略的首次提出至今,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滞后阶段,这一方面依赖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还有赖于政策的遵守与执行。如果只有政策的制定,没有政策的实行,犹如纸上谈兵,一切发展也只是空谈。有了政策的实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又难免会陷入施行受阻或停滞的尴尬局面,致使之前的努力都付之东流。要实现中部地区的发展,首先应当保障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实现,这一权利的实现将关系到中部地区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马克思关于“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理论已深得法学体系的延续。中部地区作为区域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必然应当有义务主体与之相对,这一义务主体即是国家。通过构建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权利机制,能够顺利推进中部地区的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踏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了保障中部地区的民众能够享受平等的发展机会且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应当设计一套规范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样有助于作为权利主体的中部地区能够自发的调动其发展动力,使其有助于外部社会,且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价值追求导向,更有助于激活社会发展动力。因此,研究国内有关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现状以及国外相关的政策,来探寻出有效的经验以供中部地区借鉴,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中部地区各省份独有的现状提出实践层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理论入手,通过对各相关概念的阐述从而对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概念作出界定,并进而概括总结出其特征。第二部分是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理论部分,系统阐述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法学理论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美、德、日三国针对该国国内的不均衡发展模式,总结出三国对区域发展权法治保障的共同特点,来寻求经验以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目前关于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法治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找出原因所在。第五部分通过构建适合我国中部地区的法治保障,结合美、德、日三国的经验从五个方面给出相关建议,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为中部地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二是健全中部地区财政法制建设,从财政法治方面加以完善;三是充分赋予中部地区经济自主权,使其享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支配;四是加快转变中部地区的政府职能,建设符合中部地区的服务性政府;五是改革中部地区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中部地区的简政放权。通过五方面的制度构建为中部地区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