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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合理的既遂判定标准,不仅是一国司法公正的表现,更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暴力型犯罪的数量不断攀升,其中绑架罪的犯罪率在暴力型犯罪中又是比较高的,因此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的判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尽管刑法第239条1对绑架罪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认定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有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复合行为单一客体说,复合行为复杂客体说,混合说。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探究了绑架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每一次的立法演变提出了绑架罪的哪些问题;详细叙述了从1979年到2015年绑架罪从无到有,从粗略规定到细致规定,1979年并没有绑架罪这一罪名,绑架罪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而罪名最早出现在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和补充。并且第一部分对绑架罪的立法变化带来的问题作了描述,具体是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问题,绑架罪实行行为问题,以及绑架罪的既遂问题。第二部分是按照逻辑结构顺序谈了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论争,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即绑架罪的犯罪客体,学界对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绑架罪的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第三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权。笔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人身自由权。第三部分在对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分析后,紧接着按照犯罪发生的逻辑研究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刑法学界对绑架罪实行行为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单一行为说,另一种是复合行为说,单一行为说是指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复合行为说是指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多重行为包括了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笔者在分析后认为单一行为说的观点更加合理。第四部分:在通过第二部分对绑架罪的犯罪客体、第三部分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分析,得出本文的核心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的观点,对于绑架罪既遂标准学界有五种观点即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复合行为单一客体说,复合行为复杂客体说,混合说。笔者认为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更为合理。第五部分:通过司法大数据研究,对100个样本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为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从侧面证明了绑架罪既遂标准单一行为单一客体的合理性。最后通过绑架罪的犯罪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绑架罪的既遂—数据研究,这一逻辑结构的概括得出绑架罪既遂标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