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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多样的生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生物多样性维护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凸现,生物多样性的利用与保护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成为当前热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从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入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论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从法理学,环境法学,生态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指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应坚持预防优先,可持续利用,重点保护和全面保护相结合,重视调查研究,制裁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合作的原则。随后,文章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是:一,立法尚有许多空白,我国宪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生物多样性只限于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范围较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要限于物种多样性的保护,缺乏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持续利用的规定少。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目的中,除《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无此规定,而是简单描述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内容;制度安排中,管理体制规定的过于分散,政出多门;管理制度以命令,控制模式为主,缺乏经济刺激模式;法律责任中,处罚较轻,规定不明确,有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中并无相关条款。三,地方立法有待加强:我国地方性立法薄弱,专门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少,地区之间不平衡,且缺乏地方特色。四,立法文件与应有的地位不相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文件级别效力低,不利于贯彻执行。由此,分析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现状的原因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研究滞后;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追求经济利益造成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矛盾;人口压力威胁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对政绩的追求影响其工作的分工和执行力。最后,文章介绍了外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针对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的对策:第一,完善基本法律的规定;第二,制定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自然保护区法》和《生物安全法》;第三,建立生物多样性编目、监测信息系统制度,审批许可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生态系统性管理制度;第四,加快地方性立法;第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