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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和清代是中国封建集权达到顶峰的两个朝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变迁,女性财产继承观念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化。明清女性财产继承观念是这一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当时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江南地区是明清经济最繁荣,文化最昌盛的区域。本文通过研究明清江南地区女性财产继承观念,寻找出这一时期江南女性财产继承观念在文学资料和司法实践上的体现,探讨导致这种女性财产继承观念形成的原因,并对此进行反思,阐述大众在这一问题上思考的特性和以及这种思考习惯存在的根源,以便解决当今女性财产继承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脱节的问题。了解财产继承观念必须先了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迁,这种这种变迁具有复杂性。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乱频繁,社会动荡,大国兼并小国,国内同室操戈的乱象频繁发生,贵族统治趋向没落。为了维护农耕社会的稳定和中央集权的统治,统治者将继承由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混为一体分割为两者并存。这种独立于身份继承的财产继承蕴含了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这些原则都在说明财产继承是以男性为主导的。财产继承首先考虑的是男性的财产权益,其次考虑的是家族利益,最后才是女性作为个人的财产权益。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观念深深地被宗法制影响着。明代和清代是中国最后的两个封建朝代,中央集权统治的加深也导致了女性财产继承法令的严苛。唐宋时期,在室女在户绝情况下能够全部或部分的继承家庭财产,但到了明清这种继承是建立在同宗子侄乃是私生子缺席的情况下。清代甚至建立了独子兼祧制度,在室女和寡妻在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可能性进一步逐渐缩小。但是在司法判例和文学资料中反映的明清江南女性财产继承观念却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在司法判例中,虽然法律已经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审判官基于江南地区的风俗观念和自身的恻隐之心会放宽女性财产继承的限制,这种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的矛盾是研究明清江南社会关于女性财产继承观念的一个关键点。这些女性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诉讼来争取财产继承权利,这说明江南地区的司法判决是符合当地的风俗观念的。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不能只把诉讼中审判官的裁判当作是自由裁量而要当作社会整体的意志来看待。在将明清与唐宋时期江南女性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这种法律与现实裁判之间的矛盾在明清时期尤为明显。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可以得知之所以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对待女性财产继承上抱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宽容态度是因为从明代开始,江南地区的商品经济萌芽带动了市镇的繁荣。经济的流动打破了传统的人际关系网,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复杂。并且在经济的影响下,经世致用思想开始流行,人们变得务实,而不是被虚无缥缈的礼教所束缚。通过经济和思想的双重带动,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开始尊重女性的劳动价值,欣赏女性的财产,这无疑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这些都是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女性财产继承观念转变的原因。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角度看待明清江南女性财产继承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现今女性财产继承法律规定与现实中实际继承情况的冲突。女性的财产继承是女性在家庭地位高低的缩影。财产继承观念不仅受舐犊之情影响,也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观念影响。这种观念的出现并非突然或偶然,而是随着时间推移慢慢累积,渐渐深入人心的。对明清江南女性财产继承观念的研究能够从历史法方面帮助解决现实生活中女性无法获得平等继承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