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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保险事业在我国的开展,保险诈骗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保险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侵害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生活。1997年保险诈骗罪列入现行刑法,为有效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针在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问题,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保险诈骗罪的罪数竞合问题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有着诸多应用难题及学理争论。本文从四个典型的案例着手,通过介绍四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在审判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从而引出四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首先,是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的论述,在该部分中笔者结合了保险诈骗罪新状况、新形势从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法益角度、刑法的平等性角度、身份犯的立法机能角度、刑法体系科学性四个角度阐述了对现行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应作出的改进,并建议应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取消对保险诈骗罪主体的限定,以更加符合于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并使刑法体系更加和谐完整。其次,笔者论述了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通过对现有三种理论“法定行为开始说、索赔说、虚假信息说”的比较分析,提出一种折中观点,即在显露行为人主观犯意基础上,符合形式客观说与实质客观说综合标准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再次,是对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竞合问题的分析,从立法角度和实践角度阐述在特定情况下两种罪名的竞合问题,对现有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即对涉案数额不满足保险诈骗罪的以诈骗罪定罪的说法提出质疑,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法,即当保险诈骗的数额不满足保险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不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而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最后,笔者论述了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定性问题,针对于此问题的有多种观点,笔者概括出四种较为被认可的理论观点即“主犯决定说”、“保险利益说”、“职务利益说”、“核心角色决定说”展开叙述,并充分比较分析,提出一种在较为全面且合理的观点,即从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均为实行犯;投保者为实行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帮助犯、教唆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正犯和投保者为教唆犯、帮助犯的三种情况分别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