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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业的高速发展,软件及电子产品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不只停留在程序代码上,而且更注重在用户界面的设计上。所谓用户界面,是指“两个不同系统的交接部分”。广义地说,用户界面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和产品的用户界面。狭义的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发出的指令与操作用户进行信息数据流通的渠道,也被学者们称为软件用户界面、用户界面设计。它的实际功能是操作用户通过界面的显示框架,向程序或者产品传达指令,此界面向用户回馈程序运行的显示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设计研发者若设计出一个友好的(friendly)用户界面,那么操作用户就会对此产生依赖性。因为人们一旦习惯于使用某个用户界面,就不会花费大量时间再学习其他功能相似的界面。因此,用户界面的友好性程度越高,企业就占领越多市场份额。用户界面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它很容易被不法者模仿甚至被直接抄袭。用户界面的直观性是它容易被模仿的主要原因。因此,用户界面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如何被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我国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针对用户界面保护的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出台,这可以说是我国的法律盲区。所以,对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研究很有必要。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以美国关于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立法沿革为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探索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保护用户界面的立法模式。本文首先分析了用户界面法律保护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其中用具体案例说明我国在此处的立法空白,分析了我国的立法障碍。之后,详尽分析了美国对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立法沿革,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发展为“专利权保护模式”。我国相关立法和研究应该以美国的立法沿革为借鉴,分析了“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障碍,“专利法保护模式”的优势,最后决定采用“专利法保护模式”。探索出的解决办法是利用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不同保护特点,按照用户界面类别不同,对用户界面的保护要区别化。既合法合理的保护用户界面研发者的法律利益,又不打击研究开发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我国司法实践扫清了障碍,期待我国用户界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地建立起来,使用户界面保护问题在我国有法可依,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增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