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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在各国都很普遍,已经演变成一种难以捕捉的社会现象,自国家权力产生之时就相伴而生。如果人性的欲望得不到限制,将会膨胀到滥用手中的权力去满足自己的私欲,作为人本性的“性欲”,更是让某些权力持有者趋之若鹜。所以,必须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贿赂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且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争议性的就是作为非财产性利益代表的“性贿赂”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其入罪争议困扰了中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年。“性贿赂”现象在被惩处的贪官案件中也多是充当必要角色,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新型贿赂犯罪形式让我们意识到更多新奇、隐秘的受贿形式正在悄然频发,“性贿赂”已经超出我们日常对它的认知,演变成为一种超社会失范行为。中纪委要求加大对权色交易案件的查处,典型案例如:如刘志军案、刘铁男案、雷政富案、安惠君案等,但司法最终判决的结果总是与社会大众的期待所背离,“性贿赂”入罪并没有进入立法的议程,仍处于入罪的理论性探讨中。近来发生的晏拥军贪污、受贿案对这一司法现状有所突破,法院将其接受的可计算的“性”服务费用认定为其受贿所得,对于“性贿赂”被认定为犯罪开了先河。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受贿者接受“性贿赂”是犯罪行为,但是“性贿赂”的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考虑犯罪的本质和贪污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其入罪是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争议最大的就是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问题,对于“财物”的能否进行扩大解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要求我们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去作法律解释,平衡好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限度,决定了“非财产性利益”能否被包括进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当下“性贿赂”行为处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失控真空地带,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这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刑法》的规制并且有蔓延扩张的趋势。当然现在只是在现行刑法理论框架之下的探讨,最终性贿赂入罪还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程度、多元化的价值衡量标准的建立、刑法学者们的不断探讨、立法者的抉择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整合才能实现。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下中国“性贿赂”入罪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比如诸多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障碍。如果没有很好的立法构想及运行制度进行保障,探讨“性贿赂”入罪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本文就是努力在这些方面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