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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频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多年过去,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除了专利申请数量方面占优势外,申请质量也稳步提升。近年来,国外企业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常发生,我国内部也产生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免受进口货物侵权的需求。2018年,我国商务部于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各部门主动扩大进口,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我国国内产业,抗衡国外贸易制裁,弥补专利保护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出口至美国的企业就一直遭受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的“337调查”,因其发起程序简单、救济措施严厉、讼程序耗时较短,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337调查”程序来维护自己在进口贸易中的权利,导致我国已经连续18年成为被发起“337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事实上,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我国商务部有权对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与“337调查”有着相同的作用。但是,该条文仅仅是一条原则性规定,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故至今还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鉴于美国“337调查”制度已运行成熟,故论文选取“337调查”制度作为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借鉴的对象。论文首先是对我国现行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我国目前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上在配套措施、保护内容和程序设置上均存在不足之处,其次是对我国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再以通过分析美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的“337调查”制度,总结该制度对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启示。最后基于对“337调查”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对我国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建议:在配套措施方面,应细化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确定商务部的主管地位,设置行政法官;在保护内容方面,应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将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合理化;在程序规则方面,应明确调查程序,将救济措施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