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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是指为了矫正个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个别预防,由法院宣告的代替刑罚或者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对人的保安处分,包括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与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与刑罚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二者都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但刑罚以行为人的罪责为根据,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为根据;刑罚以惩罚和威慑为主要目的,保安处分以矫正和预防为主要目的。保安处分对刑罚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两者共同组成了现代刑事制裁体系。 当前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因缺少专门立法而系统性不足。宏观层面,保安处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始终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入我国刑事制裁体系;微观层面:缺少适用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缺少适用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保安处分措施体系性差,保安处分规则过于粗疏,致使保安处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进而导致我国刑事法律制裁体系存在重惩罚、轻矫正的缺陷,不能满足司法工作中对犯罪个别预防的迫切需要。 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对德国、意大利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考察,认为这两个国家在被保安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规则、保安处分措施体系的设置方面都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借鉴德、意两国保安处分制度立法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对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立法完善。通过在《刑法》中设立保安处分专章的方式对我国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明确保安处分是一种刑事制裁手段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适用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增强保安处分制度的体系性,细化保安处分规则,从而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