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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是传统的国家责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从18世纪开始就为各国的外交实践所采纳,而到19、20世纪,该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中已经被广泛接受为国际习惯法。二战后,基于对人权的充分保护与内、外国人一律平等的人文思想以及基于构建和谐的投资环境的思想,在国际投资保护领域提起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平衡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公平与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不能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盲目的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在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中以客观、合理、现实的态度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加以应用。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采取综合分析法,全面分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适用的具体理由及理论依据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问题。以期在综合分析中寻求经验,进而对我国涉外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提出对策建议。在体例安排上,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全面概述,旨在阐述在国际法上,国际投资争端有哪些解决方式。第二章主要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行了全面概述,阐述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适用的具体理由及理论依据。第三章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人文思想进行了全面论述。并从实证案例的角度,论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中确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必要性。然后全面考察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条约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第四章分析各国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现实态度及为我国涉外投资争端解决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更好适用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