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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洋环境成为人类获取能源的主战场,人类对能源的需求带动了海上石油勘探业的发展。全球海上平台中心已向海洋转移,目前海上平台最大的作业水深已达到3600米(12000英尺),最大钻井深度达到11800米(39000英尺),未来新建钻井船的作业水深能力几乎全部在10000英尺以上。海上平台作业能力的提升,深水平台和适合极地作业的平台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从事海上钻井的石油公司约有143家,其中海上钻井承包商就占有约90家,其余为综合性石油公司,可知海上石油勘探业已逐步商业化。从海上平台作业的发展形势来看,一旦发生溢油事件,往往涉及具有涉外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而各国有关法律对于处理该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不一致,但又竟相要求适用于这种法律关系,就会给司法机关在处理溢油损害赔偿纠纷时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阻碍油污案件的顺利解决以及受害人损害的切实补救。文章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为视角,以国际社会解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冲突的方式为主线,即统一实体规范适用与冲突规范适用。然而,这种针对解决一般的涉外侵权纠纷适用方式,在海上平台油污领域存在适用的障碍。对于统一实体规范而言,不管是全球性的、专项性的、还是区域性的公约,都尚未形成一套调整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性实体公约;对于冲突规范中准据法的选择,将出现损害结果地难以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难达合意、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受害人的判断标准难以界定等现象。针对两种适用方式存在的困境,结合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的特殊性,逐一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为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通过三种方式来弥补统一实体公约适用的缺失,即制定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项统一实体公约、将海上平台纳入船舶的调整范围、区域性协定从“事前防范”延伸至“事后救济”;依具体油污类型寻求冲突规范的指引,尽可能确定最能平衡与保障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