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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出现,通过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其中。近几年网络游戏通过一种新的方式展现在我们眼前,因此出现了网络游戏直播。现如今网络游戏直播这一名词对很多人来说相当熟悉,其在社会上也引起很大的反响,我们可以看到游戏玩家通过斗鱼,虎牙这些直播平台向公众传播整个打游戏的过程。但是当人们沉浸在网络游戏直播带给人们的新鲜感时,往往忽略了其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由于网络游戏直播出现较迟,导致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与其有关联的主要是网络游戏的管理办法或者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仍没有提及网络游戏直播。于是就出现了网络游戏直播的界定问题即其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和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文通过作品三要素界定网络游戏直播具有作品属性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此基础上出现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类型,权利属性和作品归属这三个目前讨论比较热烈且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导致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针对上述不同的问题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完善。一些域外国家对网络游戏直播已经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例如美国,日本和韩国,美国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纠纷主要是结合司法判例和立法来解决,日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司法判例补位立法,而韩国较为不同,它主要是基于行业自治和政府管理相辅助来对网络游戏直播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予以解决。这不仅可以让网络游戏直播的有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更能使网络游戏直播能够更好的发展。而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也有较大的启示,结合现有情况对我国现存的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进行完善。因为网络游戏直播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需要完善和修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主要建议有确定作品类型,明晰权利属性以及明确作品归属。将网络游戏直播的类型归为视听作品;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目前著作财产权中具体的权利并不能将网络游戏直播纳入,因此增设向公众传播权为其权利属性以及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利人应为游戏开发商。这样既减少了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漏洞,又能在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进程中更好的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