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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宪法规范的角度看,该两条宪法规范清楚地确认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存在,如何解读该两条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宪法学理论层面分析,对农村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的责任,研究对农村财产的法律保护也是宪法学的一个责任。笔者分四部分内容对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历史考察,为以后的论述提供事实的支撑。对集体财产的研究和解释,不应当仅仅从规范和字面的含义来推敲和揣摩,而且应当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历史考察有助于从本源的意义上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基本问题有一个清晰的分析和认识。笔者首先考察了集体财产产生的一般规律,合作制是集体财产最初产生的土壤,集体财产是从合作制中产生的。进一步的,笔者考察了农村集体财产在中国的产生和变迁。本部分的最后,笔者研究了农村集体财产入宪的变迁与争论。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为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在第一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集体财产的概念,农村集体财产指的是依附于特定的农村区域,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管理的财产。进一步的,我们分析了农村集体财产存在的合理性,这也是法律之所以要保护集体财产的正当性所在。笔者接着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归属关系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农村集体财产应当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着,我们对集体财产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只有建立集体财产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集体财产的的归属关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笔者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是集体财产运行机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我们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进行了研究,确立了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原则,同时也提出了若干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农村集体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农村集体财产受到的侵害主要有:1、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制度性歧视。2、公权力机关对农村集体财产的侵害。3、农村中的公共组织对集体财产的侵害。4、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侵害。在此基础上对产生上述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为下一部分的对策研究提供了事实的支撑。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农村集体财产法律保护的对策。笔者研究了对集体财产的平等保护,提出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解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制度性歧视。以科学界定“公共利益”为立法技术,明确农村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界限。接着研究对农村集体财产的立法保护。笔者首先提出了对集体财产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之后提出了若干农村集体财产保护的具体立法建议。之后,笔者研究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农村集体财产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性支撑。最后,我们研究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宪法保护问题,提出要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违宪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