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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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其中的代表,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当谣言遭遇了互联网,便必然会产生一种新型谣言——网络谣言。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爆炸式的发展以及上网人群数量的日益激增,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数不胜数,网络谣言也呈泛滥之势,而且愈演愈烈。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最后的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应适时的介入,切实维护好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本文约3万多字,分为四大部分,具有鲜明的逻辑关系,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主要为网络谣言的概述。首先,笔者界定了网络谣言的概念,接着重点论述了网络谣言的特征与种类、产生原因及其危害。随后归纳了信息时代赋予谣言的一些新特征,从网络谣言的具体构成将其分为了五种类型。清晰的认识网络谣言的上述内容,能把握网络谣言的规律,以便更好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对策。第二部分域内外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现状。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相较于我国起步时间早,所以笔者首先介绍了域外各国对网络谣言的相关立法状况,以便在后文中借鉴,接着阐述了我国刑法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也为下文的展开进行了铺垫。第三部分为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实困境。具体来讲,包括六个方面:限制网络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冲突,认定诽谤政府机关行为所产生的问题,规制商业诽谤行为的困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中的不明之处,信息时代认定“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所引发的的争议以及犯罪管辖地的确认。第四部分对应上述的困境提出了六项应对措施,分别为:第一,界定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界;第二,针对政府的诽谤行为应如何进行规制;第三,笔者认为应当修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四,对“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探索性解释;第五,正确解读关于虚假恐怖信息的司法解释;第六,关于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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