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视角下的跨境资产证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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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跨境资产证券化就是通过采用证券化打包技术,将流动性欠佳、但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资产予以重组,分割为标准化、单位化的有价证券并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据以获取资金的一种债权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实务运作与法律框架最早发端于美国,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其本身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在资产证券化跨境运作过程中,各国相关法律规范于制度、功能和价值层面上存在诸多差异,其典型表现体现于特殊目的载体的建构与运行、基础资产转让、风险隔离、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证券化过程中的担保及与货币兑换有关的问题等。本文围绕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与挑战开展系统研究,并试图对证券化跨境运作中遇到的法律冲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全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在第一章对跨境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进行总述的基础上,其后五章以历史和逻辑相一致的方法,由浅入深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跨境运作的交易结构、主要法律冲突类别、相关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统一实体私法解决路径探讨、我国开展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及建议。作为全文的理论起点,第一章全面论述了跨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该部分首先对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内涵等基本问题进行综述。阐述了其在功能性上属于依靠资产信用为基础的结构化融资安排,以及相关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与国际私法解决途径的寻求为其不可逾越的必由之路等两点核心特征。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跨境资产证券化生成与发展的三大主要驱动因素: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与变化、国际间监管资本的套利驱动、不同司法区域金融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其后,考虑到跨境资产证券化脱胎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作者对资产证券化在国际主要资本市场的实践进行梳理,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共性与个性分析,从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历程及配套法律环境变迁中,抽象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传承及其法律规制的轨迹,既阐述了跨境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融资的融资方式创新和制度区别,也显示了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主动适应并牵引资产证券化向前的积极功效,从而为后续各章作出良好的理论铺垫。在对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和特征进行论述之后,对其跨境运作过程中法律机理、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的分析探讨为其后几章的核心内容。第二章是对跨境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所作的研究。在这一交易结构中,鉴于一项跨境资产证券化中“跨境”因素的组成中无外乎包括涉外主体、客体、内容等三个方面,这一章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围绕上述三个方面详细讨论该种特殊的境外证券化融资交易结构及其法律关系构成。第一节首先分析了跨境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涉及的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初始债务人及证券交易投资者等主要参与主体的概念与内涵。这些参与主体具有基于证券化跨境运作模式所体现出的独有之处,同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背景下又存在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上的差异性,对证券化跨境运作的成败构成重要影响。据此,需要对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和再次出售人(sponsor)等不同的发起人类型、特殊目的信托与特殊目的公司等不同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原始债务人清偿义务的解除条件及其权益保护、针对投资者的信用增级等具体法律问题予以充分认识及解读。第二节讨论了关于跨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问题。由于在证券化跨境操作的特殊环境当中,各国、各地区对于可被证券化的合格基础资产的筛选存在较大争议。以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为着眼点,作者从该类资产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预期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来源应该避免过于集中化、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各法域在基础资产分类方面各自的衡量尺度与可取之处,认为基于“跨境”因素的存在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对于基础资产的筛选会较一般证券化而言应更为审慎,继而探讨了较为常见的两大类基础资产——一类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另一类是大型跨国公司所发起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商品出口应收账款,并结合近年来不良资产作为跨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个案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从法律角度对国际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节论述了跨境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在跨境证券化领域,由于各国对于资产转让的法律模式存在不同观点,各参与方对于由此涉及的“真实销售”问题亦给予了高度关注,其法律冲突一直较为突出。因此,该节围绕各国对于资产转让法律模式存在的不同认识,就跨境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的信托转让、债务更新、从属参与、债权转让等四种主要模式的法律问题展开全面探讨。第四节指出跨境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由于各国证券化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及金融技术发展等的不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识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并进而结合美国及大陆法律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与相关司法判例,就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传统证券法归属范畴、是否需要受证券法管辖与进行信息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性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开展判断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紧密围绕资产证券化跨境运作面临的诸多法律冲突,从冲突法的多个层面予以剖析,以求充分展示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下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所需面对的复杂法律状况。第一节是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组建及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冲突。作者从不同法域之间对于设立与运营不同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规范剖析入手,对其间涉及的认受性、“破产隔离”及“真实销售”等复杂法律问题,区分特殊目的信托及特殊目的公司等不同组建形态,从信托法、公司法等不同部门法角度分别进行创设与实务应用分析。同时指出,无论是选用特殊目的信托还是特殊目的公司形态,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特殊目的载体作为一个特殊交易结构中的法人,其身份具有独特性,以确定法人国籍的传统方式来套用于特殊目的载体的国籍并不是一个灵活、实用的方法。第二节讨论了跨境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法律冲突。该部分从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出发,集中讨论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以及在多重转让下存在的优先权等法律问题。在债权转让通知方面,分析了各国法律规定基于自由主义、通知主义、同意主义等原则所体现的通知形式和效力差异;在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方面,区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两大阵营分析了各自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同时,对多重转让情况下的优先权问题,围绕受让在先、通知在先及英美法确定的优先权规则等三种模式分别进行了阐述。由于资产转让的契约限制对跨境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成败构成较大影响,作者归纳并分析了各国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条款无效、禁止转让条款有效及禁止转让条款相对有效等三种做法,指出从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做法更倾向于在商事法律领域对禁止转让限制条款加以约束,从而便利于资本的流转及融资的便利。第三节专门讨论了与风险隔离相关的法律冲突。风险隔离目的的实现首先需要遵循资产转让环节的“真实销售”原则。以“真实销售”的判断与把握为着眼点,作者分析了区分基础资产转让究竟构成为真实的债权转让抑或构成为担保融资的各国立法及司法差异。而在不符合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真实销售”要求并被确认为担保融资或其它属性的交易的情形下,将产生“重新定性风险”,该情形下特殊目的载体是否对证券化基础资产拥有担保权益,以及该担保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亦在该节中得到详细阐述。鉴于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真实销售”容易出现混淆,作者又分析了让与担保法律理论中的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的区别,指出以所有权构成论的角度来诠释让与担保制度,才能达至两大法系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有机融合,有效实现债权的跨境流通。第四节是关于证券化跨境运作中的证券发行与销售法律冲突。跨境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特殊融资交易结构,使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销售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证券发行及销售具有明显区别。因而作者从法律冲突的视角探讨了证券发行与销售环节法律冲突的形成原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主要环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销售环节存在的法律冲突类型及特点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涉及的担保法律冲突被设于第五节进行讨论,该节较为集中地就有关流动性便利提供者担保权益的法律冲突、信用增级的担保法律冲突两方面展开论述。由于在跨境运作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发行人通过证券化形式筹集的资金使用方向呈多元化趋势,第六节围绕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外汇兑换问题产生原因及防范手段、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及法律风险、有关外汇兑换的国际法律冲突表征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使用金融衍生交易作为规避货币汇率风险的手段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冲突,但从整体上看,金融衍生工具依然是建立在合同、担保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基础上的交易,以合同为中心,全面梳理隐藏于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金融衍生交易背后看似复杂的一系列法律现象,依然可以为我们寻找相关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获取启示。第四章以上一章中深入讨论的跨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类法律冲突为对象,分析指出在确定冲突规范之适用范围时,应采纳分割方法、而非统一方法为宜。其后,分别结合特殊目的载体的组建与运营、证券化资产转让、风险隔离机制、证券发行与销售、担保、货币兑换等六类法律冲突类型,逐一从冲突规则的角度阐述了解决冲突的法律适用途径——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适用方面,考虑到采取特殊目的信托模式可避免由于部分国家未承认为跨境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之合法性争议,主要围绕特殊目的信托识别的法律适用、特殊目的信托有效性的法律适用、特殊目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分析。跨境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法律适用方面,涵盖的问题聚焦于债权资产的可转让性、债权资产转让的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债权资产转让的优先权等领域。跨境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法律适用方面,风险隔离机制是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设计最为精妙的一个环节,但鉴于各国或各地区对于风险隔离机制中各类要素的法律规定不一,如无法通过有效适用冲突规则解决相关冲突,将对证券化跨境运作的构成机理构成重大冲击,该节从会计法、破产法意义上“真实销售”及其判断标准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隔离“实体合并”问题的法律适用展开讨论。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发行与销售的法律适用方面,作者在分别阐述了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及适用证券行为地法及“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等选项后,指出中间人所在地法已逐步为众多国家在涉外证券法律冲突的立法中所接受,正成为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涉外证券法律关系准据法原则。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担保的法律适用方面,关于“重新定性”的三种主要模式、交易被“重新定性”为担保融资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为关注的重点。由于在处理重新定性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将对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作者认为,“重新定性”情形下宜适用经当事人双方明示选择适用于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法律冲突的相关法律,从而为跨境资产证券化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该节中亦对跨境资产证券化中流动性便利提供者的担保权益及信用增级相关的法律适用予以论述。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货币兑换的法律适用方面,作者首先分析了作为解决货币兑换问题手段的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特性,继而分析了跨境资产证券化中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法律适用,再就跨境资产证券化中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与“公共秩序”保留两者之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主要讨论的是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解决路径。首先,从当前阶段看,冲突规范在处理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冲突时依然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调整手段,但以冲突法作为主要解决途径也存在有着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解决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自身存在缺陷、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冲突背后蕴藏诸多不同法域在法律理论上的抵触、一旦被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法律体系并无跨境资产证券化具体规范或不允许相关操作时会显得尤其不合理等。其次,作者分析了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开展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之可行性,并对跨境资产证券化国际统一立法现状及未来发展设想展开深入探讨,指出相关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需重点从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应将资产证券化统一实体私法放在经济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予以统筹考量,二是应高度重视跨境资产证券化国际惯例的发展并发挥其应有功能,三是证券化统一实体私法需要跟随国际融资市场及该业务实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适与修订。再次,《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帐款转让公约》作为迄今为止在调整跨境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其内容被予以详细介绍,具体包括《公约》制订背景、立法原则与适用范围、主要条款分析、对跨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等。同时,考虑到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的负向功能膨胀,导致其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而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近年来不断开展对证券化功能、风险特征、发展走向及监管体系构筑的深层探讨,巴塞尔协议作为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重要国际惯例也被予以深入分析。作者认为,监管资本套利现象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在巴塞尔协议文件中确立了系统的监管体系以延伸化规范对象、统筹明确风险暴露类型、整体搭建证券化监管框架、明晰基础资产风险转移的认可标准。近年来基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再次从六个方面着手致力于监管体系的修订。我国证券化监管立法与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的晚近变革契合度较高,但在加强证券化系统性风险监管、重视资产证券化创新风险、发挥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可进一步予以完善。最后,作者基于上述资料综述及研究分析后认为,随着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不断成熟,虽然法律冲突的协调与解决既可通过冲突法方式予以实现,也可借助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形式以实现国际层面的统一实体私法立法,但从跨境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趋势及两种调整方式的对比分析来看,统一实体私法将逐步演变为未来主要的发展途径指向。在对各国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第六章着眼于我国的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模式研究。我国曾在上世纪80年代起开展了多项具有跨境性质的资产证券化试验,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不完善,包括跨境资产证券化操作在内的我国证券化实践开始陷入裹足不前的状况。此后,恰逢次贷危机爆发,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金融监管当局与社会公众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态度均由鼓励转向审慎观望,导致我国跨境资产证券化尝试陷入停滞,并自此一直停留于初级阶段。由于跨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尚未制定单独的立法予以专门规范,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文件中也未作出单独的阐述或规制,相关法律环境的配套尚不尽如人意。在分析上述现状及不足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在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离岸人民币市场日趋成熟且我国资产证券化再度重启的大背景下,应以离岸人民币资产证券化为切入点,借以探索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路径,同时建构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具体而言,离岸人民币资产证券化是跨境融资市场上兼具离岸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创新双重特点的新产品。在离岸市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产证券化意义重大且具体可行。但是,离岸人民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整套复杂的法律安排。在跨境交易背景下,牵涉到合同、担保、信托、公司等涉外民商事法律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在实体法层面出台涵盖境内外操作的证券化专门立法,在冲突法层面进一步补充完善证券化法律适用指引,在程序法层面引入并创新证券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完善离岸人民币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将离岸人民币资产证券化的设想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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