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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统治阶级规定罪犯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起源于西周,至清末修律而告终结,期间经历了18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构筑了历代王朝实施法律治理的主脉络,也同时发挥着宽缓刑罚、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纵览我国古代的赎罪之法,其制度设计与司法操作尤以明代最为完备和详尽。明朝从太祖皇帝于洪武元年(1368)建国而始,至崇祯十七年(1644)灭亡,期间共有十六位皇帝、经十七朝、前后延续二百七十六年。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中,明朝法制建设拥有着颇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前承唐宋,后启满清。在法律思想方面,仍旧是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中国传统礼刑观为核心,明初统治者确立了"明礼导民"、"定律绳顽"的治国理念;在法典构建方面,明朝于洪武三十年一改自隋唐以降的十二篇结构,而创制了以《名例律》为首,统摄其他六篇的律典体例,这一做法为后世满清王朝所完全继承;在刑罚设计方面,明王朝较唐朝而言,呈现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即是对轻微的违反伦理风化的行为,处罚比唐时轻,而对那些危害政权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又比唐时重。这一刑罚制度,直接为明代的赎罪之法,创建了适用根基,并提供了广泛的适用空间。 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基于对前代的延承和调整,其规范设计相当发达。在这一体系中,尤以赎刑制度最为值得称赞。明代的赎罪之法,其所具有的赎罪方式之繁多、适用范围与对象之广、适用程序之严格和规范等特点,充分反映了明朝统治者对于赎刑制度构建的高度重视和极力维护。明代赎刑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备性,是其以往和后世各代所难以企及的,并使得其不仅为明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挥着重大的调控作用,也使得其成为了我国古代赎罪之法的璀璨之星。 明代赎刑,作为我国古代赎刑制度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分析,首先应当对赎刑的渊源和历代发展做出相应的探讨。正是基于这种思路,本文开篇一章,就对我国古代的赎罪之法作了简要概括。通过辨证分析,笔者认为,把赎刑的起源界定在西周,是为合理。除此之外,通过对历代赎刑发展的概述,使得人们对整个古代赎罪之法的性质、适用原则、方式以及对象等有个大致认识,这样可以更有利于对明代赎刑制度的特色和价值有着较为深刻而具体的理解。在铺陈之后,笔者进一步对明代的赎刑做出综合性的考察。赎刑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其应当和其他种类的法律制度一样,有着共同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指导。明代的赎刑制度,也正是明王朝统治者阶级意志的表现物,其本身体现着明王朝法理治理的价值取向。明代为什么要设立赎刑,以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去构建赎刑,明代的赎刑种类有哪些,明代赎刑的特点又是什么,其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其对于明代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等等这些问题,是笔者所着力分析的成分,也是本文的主体构架所在。正是基于了对这些问题的详尽研究,才能揭开距今有三百多年的明代赎刑制度的神秘面纱,使大家对明代的赎罪之法有了一个客观而又具体的了解,以便今后对整个明代刑罚制度更深一层次的探讨、研究以及对我国古代赎罪之法于当前刑制改革和完善的启示,提供前序性的准备和贡献。 在文章的结束语中,笔者把明代赎罪之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当前我国的罚金刑适用改革作了些许思考。赎刑有着和罚金刑类似的特点,从广义上来讲,二者都是通过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而受监禁、劳役等形式,免除了罪犯的自由刑和身体刑之苦,来解决罪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关于这种用金钱排除刑罚之苦的制度,是否因其所具有的削弱了刑罚惩罚效果,而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不符合正义和公平而应予以废除的观点,笔者也站在了当前重视刑罚预防效果和刑事处理机制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充分肯定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下的当前罚金刑改革的价值取向和适用效果。并从明代赎刑制度相当规范化的设计中,得到了些许启示,以对当前罚金刑的操作规则做出一点浅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