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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本人对其自身损害的产生或扩大与有过失时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其确定加害人、受害人双方的责任比例,以达到衡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实质公平。本文从过失相抵的基础理论着手,通过概念的分析介绍再到回顾、旁观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以及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构成要件,从而对本文引用的案例具体加以评判,以期运用过失相抵制度得到一个有说服力的结果。 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引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体案例的案情及裁判以及争论焦点。第二部分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及分析,明确过失相抵概念和与有过失等概念的区别以及本文采用过失相抵概念的原因,在定义上为全文奠定基调。第二部分通过回顾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对该制度的制定和发展变化历程,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经济中为了保护受害人的需要,两大法系不约而同的朝着更加全面、周详地补偿受害人的方向发展。第三部分对过失相抵制度的价值意义做了考证,认为虽然有各种学说,但不能单一的采取哪一个,而是应当从惩罚受害人、保护加害人、预防损害、促进效率及公平正义的角度综合分析。第四部分对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总体介绍,认为构成要件应当包含四个要件:受害人过错、受害人不当行为、受害人责任能力、因果联系。第五部分主要是结合前文的构成要件理论具体分析文章案例中的受害人行为,从而得到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结论。第六部分则进一步根据确定具体责任的相关法律理论联系案例实际,分析原裁判对受害人、加害人双方之间的责任分配情况,从而得出该判决在责任比例的分配上欠妥的结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