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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接受。但我国《仲裁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对友好仲裁制度的研究不多,且多数限于介绍层面,友好仲裁制度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在学者们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各国的现行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实践,对友好仲裁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一共有引言、三章和结论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为友好仲裁制度的基础部分。首先介绍了友好仲裁的概念,通过比较目前国际上友好仲裁的概念和我国学者所接受的概念的区别,并对二者主要的不同点(“友好公断人裁决”和“依公平善良裁决”是否有区别?友好仲裁的适用是否需要“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得到不公平结果”这个前提?)进行了阐释,并最终给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在正确知悉了友好仲裁的概念之后,作者从实践的角度对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贸易惯例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得出了友好仲裁的特点也解决了学者们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论。其次,从价值取向上,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与友好仲裁的共同点和区别,在公平和效益的选择上,二者有自己的目标和取舍,并探寻友好仲裁的价值取向为何。最后,回顾了友好仲裁的起源与发展,这也是全面了解友好仲裁制度,进行深层次研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友好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首先研究了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通过从各国国内立法、相关国际条约、示范法、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四个角度介绍了目前国际上的立法,接下来,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例通过该“中心”适用友好仲裁方法解决的几个代表性案例探析了友好仲裁在国际仲裁机构的相关实践。并以当今商事仲裁典型性国家英国为例介绍了该国对友好仲裁制度的接受过程,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介绍,说明了友好仲裁在相关国家的实践情况。其次本章内容还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情况,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友好仲裁的立法,对于我国《仲裁法》以及CIETAC仲裁规则“公平合理”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作者通过分析得知此处“公平合理”是依法仲裁的要求,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西方法意义上的友好仲裁制度。另外,尽管我国目前并未接受友好仲裁这一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但为了满足我国仲裁实践的需要,我国的仲裁机构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大胆尝试。天津仲裁委员会推出了一项“友好仲裁”制度,虽然与西方通行的制度名称相同,但通过对天津实践的分析比较,二者本质是不同的,我国目前也无国际上通行的友好仲裁的实践,但天津实践的现象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确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作者进一步从几个方面对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三章研究了友好仲裁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友好仲裁制度进行了评价,不可否认友好仲裁极大的满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可以弥补依法仲裁的缺陷,具有便捷性、友好性,满足了国际商事仲裁效益性的需要这些优点,但它也具有抽象性、没有具体内容、裁决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仲裁员权力过大等与身俱来的缺陷。在发挥友好仲裁的优势的同时,应该尽量减小缺陷的存在,才能更好发挥友好仲裁制度的价值。所以,最后作者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友好仲裁制度完善进行了设计,进一步改善友好仲裁制度适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