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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简而言之,是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始现于《担保法》,但《担保法》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式方式、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规定与完善。
本文主要以《物权法》为依据,结合《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共分四章对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主要分析了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条件,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人的范围及认定,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鉴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他物权纳入善意取得的范畴,本文对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根据动产抵押权的特殊性,结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分析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