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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并且在法律条文中以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构成要件的方式对其程序和适用进行了有效规制,但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乱象在司法实践中频有发生。案件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乱象的重要表现形式。反复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也与该制度顶层设计的方向发生偏离。这种偏离的危害后果体现在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基于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现实困境,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引发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反思和对该制度程序完善的设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纠错机制,蕴含着宪政精神中的“权利制约权力”,存在着巨大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但是这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立法条款上存在缺陷、司法审查内容和标准不足,当事人利益的片面驱动,以及惩戒和监督力度不当,导致该项制度早已脱离其的设置初衷。相比较而言,域外先进法治国家,尤其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分别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提出时间、审查内容的范围以及审查标准方面以及惩戒和救治等作出详细且充分的规定,尤其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完整度和程序实施的规范度,都能够作为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规范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范本和理论支撑,让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制定及实施后存在着提起异议的主客体不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规定模糊,惩戒及救济措施的不足等方面差距,也为本文笔者创造性的提出加强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推进不同地域或级别法院的工作协作,简化管辖权异议救济途径,实施相应的惩戒制度来实现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这一论断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思想来源。我国在加强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方面具备重要意义,能够推进程序正当原则的贯彻实施,切实破解规避管辖的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法院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保障管辖权的合法有效行使。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本文着重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纠正滥用管辖异议权,促进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能的价值和功能,为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设置识别标准,结合立法与审判实务中的问题,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现象的解决提出粗浅的思考和分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期望通过对实践中管辖权异议行使的规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加强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推进不同地域或级别法院的工作协作,简化管辖权异议救济途径,实施相应的惩戒制度来使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得以实现。本文主要采取了数据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并结合相关案例梳理使得本文在阐述滥用异议制度现象,能够切实地点中当前司法环境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现状的特点和重点,对如何指导各级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管辖权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上都有直接且明显的效用。同时,本文对法律制度分析,做到了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及守法层面的角度全方位地展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困境以及改进思路,能够为后来的研究学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完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更多的学力予以研究,本文在充分结合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以希冀寻求一条能够突破既有桎梏的创新路径,来实现对我国滥用管辖权异议困境的有效破解,也让各级法院的法官们能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利用此项制度,也更为得心应手地应对规避管辖权问题,实现重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