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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伤害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在我国大陆地区,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地区,有关医疗伤害的报道都是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不断攀升。而在我国大陆地区情况似乎更为严重,医患双方对立情绪的不断升级使得不少本应通过民事途径化解的医疗纠纷最终演变成为刑事案件。在有些地方,医患纠纷还催生了“医闹”这一专门帮患者讨钱的新行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医疗纠纷已然成为医患关系的梦魇。事实证明,在医疗纠纷中,除了“医闹”没有人是胜利者,最终的结局总是医患双方两败俱伤。上述现象的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合理亦难辞其咎。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以纾解剑拔弩张的医患关系,减少乃至消灭前述悲剧的上演,本文分五章四个部分从多方位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第一章,绪论主要交代与介绍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大体的结构安排。第一章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共设四节,重在论述该制度的演变和适用。第一节以法律适用为中心,介绍了我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之历史演变。第二节论述的是国外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概况。在此部分,本文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对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其历史沿革与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第三节是我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从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理论界的分歧、司法实践的现状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指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正义与公平的违反是我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缺陷。第四节“医患关系是否为消费关系”辨析,在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与司法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理论及立法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之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此部分以现行法为依托,从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构成要件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阐述。其中第二章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共分五节。第一节请求权概述,探讨了请求权的含义、分类;第二节阐述了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之一:医疗服务合同之违反,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医疗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医疗合同下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医疗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节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之二:绝对权利之侵犯。此部分包括三个内容,即:侵权概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请求权竞合。第四节无因管理下的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简要论述了无因管理下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五节强制治疗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两个方面即强制治疗的概念与依据和强制治疗下的法律问题论述了强制治疗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章的结论是: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对患方的救济,途径是患方行使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有二:一为医疗合同之违反,二为绝对权利之侵犯。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赋予患方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三章从解释论出发阐述了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成,主要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此部分,本文分四节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分别是第一节医疗损害、第二节医疗过失、第三节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医疗损害赔偿。本章的结论是:医疗损害应当界定为不适当的医疗行为侵害患者人身权或债权而给患者或其近亲属带来的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医疗行为包括合法的医疗行为与非法的医疗行为,对二者是否适用同一过失判断标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是患者人身权或债权受到侵害,但法律能够提供救济的仅限于因患者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给其本人或近亲属带来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若以侵权作为损害赔偿依据,其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归责原则,而不应当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从长远发展来看,也不应当采用公平原则。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患者本人,还可以是其近亲属,未出生者在出生之后也有权成为权利主体。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视情况而定。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但笔者不赞成对精神损害规定限额的做法。第三部分即第四章,该章剖析了我国现有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本章的结论是法律是一个系统工程,欲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必须从制度内与制度外去寻求解决方案。就制度内而言,我国现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法律适用不统一,知情同意法则运用存在障碍,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较为单一,在诉讼中患方举证困难、索赔程序烦杂以及赔偿数额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等缺陷;从制度外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尚未发挥预期作用也是该制度不能满足民众需求的重要原因。故本文建议:尽快统一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设计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改进审判制度;全面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建立不以医生过失为条件的补偿基金;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等等。惟有多种措施齐头并进,方能使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再是人民“心中永远的痛”。第四部分即第五章为结论。本文的结论是医疗损害发生后,患方对医方享有的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之事实基础有二:一为违约,二为侵权。在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赋予患方以选择权。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各有利弊。对法律文本本身及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均表明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为克服以上缺陷,需要我们从该制度内外两个方面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