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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铁路行业正处于铁路融资体制改革的阶段,随着“一带一路”和“高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内及国际金融租赁业务面临广阔的市场。铁路机车车辆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价值高且移动范围广,出租方不具有占有的表象,导致其权利天然存在不稳定性,迫切需要一套有效的公示机制,以告知第三方有关车辆的权利状况。国际上通过公约和议定书的形式,试图构建国际铁路机车车辆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本文在此基础之上,从我国铁路行业融资发展趋势、现有融资租赁登记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需要进行铁路机车车辆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结合航空器和船舶的登记、外国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为我国融资租赁体系的完善以及铁路机车车辆的登记提供法律和实践的解决办法。在结构上,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提出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铁路机车车辆融资租赁的有益尝试,归纳了我国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现状。其次发现我国铁路机车车辆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存在问题。法律方面融资租赁制度不健全,针对铁路方面的权利登记规定缺失,使出租人权利在法律上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得到公示和保护;实务方面铁路行业尚未实现市场化,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具有特殊性,使其在融资租赁登记机关的选择、申请登记的主体和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的认定方面临困难。第三部分,申明建立我国应当铁路机车车辆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不仅能健全国内的法律体系,还有可以规范铁路融资租赁的业务,并与国际制度接轨从而扩大融资市场。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铁路机车车辆议定书》和其他国家、我国船舶及航空器领域在登记方面的立法例,对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及铁路机车车辆融资租赁登记内容的选择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登记制度建设的建议。制度设计方面,建议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修订《铁路法》及配套法规并推进签署相关议定书。具体内容方面,建议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铁路机车车辆融资租赁的登记机关,对单方申请登记的内容展开形式审查。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租赁双方的信息、具有可识别性的铁路机车车辆等,出租人所有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铁路机车辆进行交易的主体负有查询义务。第六部分是结论,对整篇文章进行精简总结,重申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益于我国铁路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