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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块“基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帝王条款”,在私法领域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税收领域,诚信纳税正日益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以税收领域中的税收筹划行为的法律研究为视角,以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研究为基石、通过对我国诚信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剖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提出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调整功能,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税收筹划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中,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分析和综合评价。第二部分论述在税收筹划中适用诚信原则具有充分合理的理论基础。首先从税收筹划的概念辨析入手,从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厘清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行为的区别。其次,通过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过程,明确其实质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分析,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意思自治在税法领域的体现,因其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实质,已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理性选择。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规则”,其适用范围已从私法不断地向公法领域演进。第三部分首先根据我国最近几年的诚信筹划和纳税的现状,分析失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不强,税收立法缺陷、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以及社会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以诚实信用原则自身具有的双重功能就可以规范、指导征纳双方的行为,对税法的适用进行合理地解释和补充,平衡纳税人与国家利益、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征纳关系等。在税收筹划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与税收法定主义相互补充与协调,并体现了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的法律价值内涵,因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是现实的必要。第四部分阐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将会要求征税机关应以善意真诚的方式行使征税权力,积极履行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以公正、平等的法律精神,依法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权和自由裁量权,为纳税人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建立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的征纳关系;同时,也要求纳税主体有禁止滥用权利的义务,在税收筹划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下,按实质课税主义进行纳税。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推进税收基本法立法,制定税收筹划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税务代理法》,并将税务代理模式引入税收筹划领域,促进税收筹划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