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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经历了从试行、推行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在我国正式实行,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步入法制化轨道。10多年来《招投标法》在工程建设领域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在法律适用和工作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在招投标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干涉过多、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逐渐显现和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工程招投标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猖獗,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严重影响和隐患,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在法律适用和工作实践中又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领域找到解决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文章第一部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进行了整体概述,介绍了工程招投标及其监管的概念、监管内容和基本运行模式。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下文分析我国工程招标监管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作铺垫。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工程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招投标监管实践,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即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干涉过多、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并对存在问题产生的危害进行了阐述。如:在监管体制问题上指出有的同行业监管实质是自己监督自己,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在代理机构问题上,指出对代理机构监管机制不健全,受利益驱使,容易受到招标人和投标人左右,导致违规操纵招标等问题。第四部分在前三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法律问题的对策。期望通过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制度立法研究,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尤其是提出通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模式,这一方式已经在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应用,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