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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许多国家,信托在发展公益事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信托和公益事业的结合也有着极其深厚的渊源。2001年我国《信托法》的制定对公益信托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但规定都是较为原则的,在实践中的案例也几乎没有。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对于公益善款如何应用的问题使公众开始重新关注公益信托的独特性。目前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官方慈善组织占据绝对的主导权,而且它的运作形式较为单一,其中公募基金、红十字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是其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其对公益事业的需求不断增大,而现有的公益事业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其需求,所以公益信托伴随着其独特优势当然的成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优选。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对公益信托前景描述:“中国不仅信托资源十分丰富且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是也是十分广阔的,而公益信托的需求必然会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增长”。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其在我国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综观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关于其的法律规定是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未有具体、详细的规范内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对公益需要的增大,完善公益信托立法的具体规范内容显得极为紧迫,作为公益事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信托,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的空泛很容易造成相关制度实践缺乏具体操作依据,这也成为公益信托制度自引进以来真正比较成功的实践案例较少的原因。所以,需要在立法层面反思与完善我国现行公益信托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益信托的性质、完善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公益信托设立登记制度、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和监管机构、完善公益信托配套的税收制度,进而健全我国公益信托相关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