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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的激烈竞争和技术创新常常会在全球经济中引发各种新的争论。争论涉及到保护发明创造,尤其是公共健康与个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1995年1月1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把药品和药品制造方法纳入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药品专利制度确实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了激励机制。但是,药品的专利保护忽视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维护,二是不同程度的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TRIPS协议》迫使WTO各成员国对药品授予专利,这极大地影响了健康权的保护。有关数据表明,世界前10名制药企业,他们的销售额总和约占全球药品市场的60%,它们拥有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新药专利。正是这些药品专利,使得发展中国家普通患者无力购买急需的基本药物。《TRIPS协议》签署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廉价、及时地获得急需的药品。随着人流、物流增长的加速,很多以前地区局限性的未知病毒或细菌可能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使得跨国界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性增强。据统计,每年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传染性疾病人数高达1400万。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人们获得廉价的药品,进行及时救治,防止那些病毒或细菌进行全球性蔓延。当然,这项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制度的支持。为了缓解公共健康危机,《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巴西、南非等国家对该制度的使用遭到了美国的各种阻拦。《TRIPS协议》第31条(f)款禁止强制许可产品出口的规定,使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利用该制度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笔者认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中国有必要实施该制度。本文结合《TRIPS协议》的规定和国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提出了建议。第一章,《TRIPS协议》视野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及其适用价值。阐述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轨迹和概念,在给出概念之后紧接着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介绍了中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及可借鉴性分析。重点介绍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现状。并分别对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中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主要发达国家对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持谨慎态度,而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第三章,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阐释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平衡,指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