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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几乎每项海难救助案件都会涉及到环境因素,而基于营利的目的,这种普遍化使得救助人已不满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下的补偿性环境救助奖励机制;港口国政府加大了对救助人保护海洋环境的管控力度;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也普遍对未能有效保护环境的船东及救助人课加了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救助人实施海难环境救助作业的难度和风险,使得救助人对于现有的海难环境救助制度颇为不满。并且,海上财产保险人也颇有微词。他们认为现有《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体制下,其需要支付的救助报酬中包含了获救方环境责任部分对应的金额,但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支出本不应当由海上财产保险人负责。此外,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实践当中产生一些争议,这也让现有制度的修改变得更加必要。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力求在分析制度缺陷及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综合《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于立法和实践当中的具体问题,探寻具有可行性的理论基础,并在确定完善方向的基础上,选取能够合理适用的参考依据,最终提出合理的完善方案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及其发展概述。作为文章的综述部分,本章概括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的整体框架及发展趋势,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目标和对象;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常实践中发生的争议与制度缺陷是密切相关的,故本章从制度自身的理论缺陷及补偿性模式局限二维角度展开论述,使得后文提出的方案建议富有针对性;三、完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在分析责任救助理论及独立的海难环境救助报酬理论基础上,为最终的完善方案寻找理论支撑。四、完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难环境救助制度的方案构建。本章阐明了完善方案的构建方向,并以前文关于制度缺陷的论述,以及所采纳的理论基础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构建了关于立法框架和费率表方面的内容,最终提出了本文关于完善方案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