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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合同法》与《海商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人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已近一年来的司法实践,从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海运习惯和海事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两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不同规定及在实践中的冲突适用作一全面、系统的论述。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等各方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问题的分析,对有关的理论和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相冲突处提出修改建议。 全文共五章。引言部分提出了在《合同法》颁布后,对《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出新的命题,并提出两法在适用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研究的构架和期望达到的目的。 第一章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过程(即要约与承诺)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启示,主要论述船期公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订舱是承诺还是要约,通过对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订立过程的分析,试图找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规则,为更好地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效力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和中止的分析,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契约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简述了《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对托运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带来的新内容,从托运人的识别开始重点分析了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并对该权利的性质、在行使此权利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澄清了中途停运权在行使过程中托运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章重点论述了《合同法》和《海商法》对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不同调整,分十节探讨了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的利益,提出了承运人在实现自己权利和履行自己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两法在此问题适用上的冲突,并通过对两法的平衡,作出了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四章、简述了两法对损害后果的确认和赔偿中不同的地方,论述了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和对绕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赔偿原则。 结束语部分,在研究基础上扼要归纳了笔者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