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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因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诉争矛盾不在少数。随着商事活动的逐步发达,公司法律的逐步完善,股权转让活动的日益增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现有的公司法律体系,虽对股东出资义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不少学者研究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解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许多不区分瑕疵股权受让方的主观因素,继而统一、机械的要求所有受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最好的兼容交易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总体来说,从瑕疵股权的产生到它不断被交易转让,其中引发一系列纠纷和法律问题急需更好的解决路径。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热点问题,从最基本的出资瑕疵股权如何定义、如何分类等问题出发,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规定的思路及内涵,以探索是否具有借鉴的可能性。同时,通过着眼于我国现有的立法状态、瑕疵股权的转让状况来引出它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一系列问题,结合当前该种股权转让存在的不足,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善现有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议。在立法建设的层面之上,本文提出了以下看法:其一,我们需直视瑕疵股权转让的特殊意义,规范它的转让条件,在尽可能不影响流转效率的前提下,考虑因转让行为而可能影响方方面面因素,明确转让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二,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上,尝试性的设置监督主体,避免股权交易的主体借助商事活动的便利,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规避债务等侵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同时,明确并规范有关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标准,是我们更好的处理此类的问题的另一关键。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一转让行为效力及合法性问题的认定上,缺乏统一性的标准。这让我们在应对此类问题时无所标杆,继而在其合同效力的要件之上始终无法得到共识。因此,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对转让、受让、债权人效力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解决措施。最后,在充分阐述、分析瑕疵股权转让所存有的问题后,就完善受让方的救济途径作出了相关建议,在考虑受让方的主观善意及客观表现上,赋予善意受让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期在交易效率及公平之上获得一个平衡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