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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流域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问题。流域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统一生态系统,流域管理合理强调对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性治理。我国对流域综合管理法治研究的水平相对不高,与当前流域立法的现实要求有着一定的距离。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以“水”为脉络的流域综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江西绿色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江西作为国内少有的完整独特的大湖流域地理单元,有条件且迫切需要开展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探索。笔者将江西省作为研究对象,经过对江西省流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的现状以及流域综合管理立法的急迫性进行整理归纳后,综合分析国内外流域管理立法与经验借鉴,提出建立适合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的法律治理体系。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由于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以及流域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江西省必须进行流域综合管理立法,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不足和解决当前流域管理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与相似立法可参考的可行性条件;第二,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部分提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包括:流域综合管理立法模式的选择、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的定位以及流域综合管理立法理念的遵循;第三,国内外流域管理立法及经验借鉴。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流域管理立法的发展历程和制度现状,总结出完善流域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协调流域管理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和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等借鉴经验;第四,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立法建议。从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入手,设置权威高效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能权限的范围,建立健全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规范。按照流域管理的实质进行综合立法,构建一套适合于江西省流域整体属性与多功能统一性的综合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江西省流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推进江西省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江西省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尽管域外国家在流域综合管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局限性,但是我们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和江西省流域自身特点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尤其重点针对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抑或分散立法)、综合管理机构的选择(依托“河长办”还是组建独立机构)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