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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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70年代,为了解决重大灾难性事故中负有监督义务的监督者的过失责任问题,日本、德国等国学者率先提出监督过失犯罪理论。在我国当代,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进入风险急增时期,责任事故、懈怠渎职、公害事故频发,监督过失犯罪等新型过失犯罪案件数量日渐上升。这迫使我们思考如何准确解决此类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承担问题。从理论上来讲,传统过失理论在解释这一问题时面临重大挑战,而监督过失犯罪理论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从实践上来讲,监督过失责任顺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各类监督过失犯罪。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逻辑思辨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围绕监督过失的理论和社会基础、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成、监督过失责任阻却、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全面展开。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监督过失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了监督过失的含义和监督过失的理论本质。日本学者藤木英雄教授通过对公害犯罪和司法判例的研究最早提出监督过失概念,目的是力图解决隐藏于直接行为人之后的监督者的过失责任问题。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使用监督过失概念,但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研究的旨趣侧重于狭义的监督过失,其含义主要是指在业务和与业务相关联的公务活动中,在有从属关系(包括行政领导、业务指导、业务合作等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或错误指挥、指导、滥用职权而使被监督者实施了过失行为,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的情形。监督过失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在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时,如何追究处于管理地位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理解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内涵,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监督者过失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介入项,而且只能是过失行为,介入行为为故意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不应以监督过失为由追究监督者的责任。监督过失理论是过失理论发展和打击犯罪需要相结合的产物,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再到新新过失论,过失的核心都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但新新过失论强调在工业化的风险社会,要适度扩大过失犯罪打击圈,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具体结果预见上,而是只要有不安感就足够,违反了这种不安感就应该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这样,新新过失论就成为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理论基础。第二章为“监督过失犯罪主体”,主要阐述了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以及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与限定原则。监督者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地位和身份,是特殊主体。这种特殊的主体地位要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职务上或业务上的监督关系。监督者是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居于监督管理地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监督者和领导(者)并不完全相同,监督过失责任和领导责任是有区别的,把监督过失责任仅仅限制在领导责任上是不恰当的。监督过失犯罪主体与一般过失犯罪主体相比较,有以下重要特征:1、监督者处于具体的、特定的监督关系之中;2、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具有支配关系;3、监督者处在危险性业务关系之中;4、监督者享有实际的监督权限。在实际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时,我们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监督者依职责或越权而被卷入危害事件之中;2、违规性,监督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3、直接性,监督者在指挥、决定、训练、检查、命令以及懈怠职责等过程中发挥了直接作用。监督者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层次:1、现场监督者,直接指挥、组织、检查、训练生产作业人员的基层监督者;2、中层监督者,组织体中的中层管理者;3、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体中的高层监督者,包括诸如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办某项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等;4、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对业务领域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同时通过三个原则限定和排除监督过失主体范围:1、先内后外原则。当企业发生了灾害事故时,首先考虑追究企业管理者的监督过失责任,然后再考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监督过失问题;2、过失中断原则,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是一个回溯的过程,由危害事故的直接行为人不断向上追溯,但应该在一系列的过失环节中断处终止,而不能无穷无尽;3、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发生的场合,如果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存在合理的信赖关系,监督者的过失责任被阻断。第三章为“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主要阐述了注意义务的含义与产生根据、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注意义务的履行与违反。注意义务就是行为人在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所担负的,依法律规定及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保持谨慎小心以防止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注意义务的来源可以归为两大类、四个方面。两大类是:法律规定和日常社会生活规则,四个方面包括:1、法律、法令、规章所明示的注意义务;2、常理和习惯上的注意义务;3、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4、接受委托或期约而产生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一般关涉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通常指具体结果。在监督过失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结果预见说来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行为人在预见危害结果时,首先要预见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总是更容易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正当的日常行为和合乎规则的业务行为,不应当具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在监督管理过失的场合,结果避免义务表现为:1、安全体制确立义务。2、危害结果发生前的结果避免义务。3、危害结果发生以后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和消除危害结果的义务。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且有注意能力,就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有注意义务并且具备注意能力,但怠于注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未实施预见结果或避免结果的行为,那就违反了注意义务。第四章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主要阐述了监督过失实行行为概念特征与行为形式。过失实行行为被关注是新过失论的贡献,新过失论认为,过失犯的本质并不在于预见义务的违反,而在于过失行为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过失实行行为就是违反注意义务的、具有法益侵害实质危险性的行为。监督过失实行行为就是违反监督者特别注意义务的、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实质危险性的行为。监督过失实行行为首先表现为监督者直接违反业务特别注意义务,其次是包含着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现实的危险指的是侵害法益的客观和具体的危险性,即过失行为与具体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和紧密联系,法益侵害迫在眉睫。有些类型的犯罪,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违反业务注意义务的行为,就使法益侵害面临现实危险,因此行为人一开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监督过失实行行为,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另外一些类型的犯罪,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是那么明显,但实际上法益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介入中间因素,这种危险就会迅速转为现实,如在未建立安全体制而导致火灾或矿难的情境中。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应当且只能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监督过失的作为主要是指监督者以积极的身体动作错误履行监督职责,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一般表现为错误指挥和滥用职权。监督过失不作为就是以消极的身体动作懈怠监督职责,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第五章为“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主要阐述了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性质和如何认定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监督过失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但监督过失作为一种犯罪现象是刑法评价的结果,作为追究监督者刑事责任客观依据的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由此必须具有刑法上的价值,是刑法规范选择的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因果关系是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刑法上一般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监督过失领域的体现,而非监督过失行为与被监督者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特点表现为间接性和多层次性。监督过失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路径是一个原则和三个步骤。一个原则就是,事实因果关系先于法律因果关系,只有在廓清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探究探究法律因果关系。三个步骤是,第一,形式符合性判断,即考察监督过失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预设的因果关系类型。第二,充分关联性判断,即考察监督过失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有紧密的关联性。第三,中断性判断,即考察监督过失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有导致因果中断的因素。第六章为“监督过失责任阻却与信赖原则”,主要阐述信赖原则的一般适用原理和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可能性以及适用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有关多数人的事件中,行为人信赖其他参与人能够遵守规则采取适当的行动,只要该信赖具有相当性,即使由于其他参与人无视规则而采取了不适当的行动,并与自己的行动相结合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对此结果不追究行为人过失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发端于德国,首先在交通事故的过失犯罪中发展适用,但不断受到理论和实务的支持,逐步向交通关系以外的领域扩张,体现了旺盛的生命力。信赖原则的发展和适用通常和容许的危险理论、危险分配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信赖原则发生作用的基本机理是社会的分工协作,不仅个人模式下能够适用,组织模式下也能够适用。就监督过失理论和信赖原则法理的实质精神而言,二者具有相互矛盾性的一面,因为一个是犯罪扩张原理,一个是犯罪限缩原理。在监督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信赖原则的限制,使得监督过失理论更加科学化。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情形下的适用,其前提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较为完备的社会分工体制的确立。第二,各个具体岗位的业务承担者具有专业的资格和能力。第三,良好的工作环境。在监督过失中,只有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才能被阻却。第七章为“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主要阐述了监督过失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的关系以及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配置。文章力图把监督过失犯罪置于共同过失犯罪视野下进行分析,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理论根据和现实需求。在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中,各行为人不存在主动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却存在着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懈怠的心理态度。这种共同心理态度客观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产生一定的联系,加上各过失行为人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所以应当把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理解为共同犯罪。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帮助我们深化过失犯罪和共同犯罪理论,又能帮助我们化解司法实践难题。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过失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其核心要素有三个:共同的过失态度、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的过失行为。从这三要素分别考察监督过失,监督过失属于共同过失。由于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在规范意义上还是在行为意义上都是一个较为紧密的整体,他们之间的过失态度必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客观上构成一个意义整体。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基于社会生活和业务合作需要,行为具有整体性和结构性,共同防范危险发生,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在监督过失成立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做出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并且相互之间都未能阻止该过失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基于监督过失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的范畴,处罚原则应坚持从重处罚和共同责任、分别处罚原则。本着增强监督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实用性、多元性和针对性的目的,我们认为有必要增设新的刑种,如罚金刑、资格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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