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买卖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利之法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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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实施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此种特殊犯罪不仅使得国民对国家机关的公正、公平的形象产生信赖危机,也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相互勾结,表现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伙同无身份者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由于其共同犯罪人员的身份构成复杂,往往使得对其定性的问题变得复杂。同时,在此种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会触犯刑法的数个罪名。这必然会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此罪与彼罪和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故而,实践中在遇到这种案件时,应该从刑法理论层面深入分析,本文即是一篇案例分析性文章,通过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为切入点,运用刑法理论深入探讨,以期得到处理案件的合理结论。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以及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总结。本案一审审理案由为谭某、倪某贪污案,案件主要分歧意见主要有四点:其一,认为谭某、倪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二,认为对谭某、倪某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其三,认为对谭某、倪某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其四,认为对谭某、倪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部分是对本案的法理分析。针对笔者在第一部分总结的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首先,笔者阐述了法益理论的背景及法益理论的作用,继而论述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三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彰显了三个罪名在犯罪本质上的差异;其次,通过对诈骗罪以及骗取型贪污罪的比较,介绍了二者间的差异;再次,以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理论为基础,来探究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区分处理;最后,探讨刑法中的罪数标准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具体探讨与本案的相关的法理,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确定本案中谭某、倪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牵连犯。第四部分是针对本案研究的启示。笔者通过对本案进行研究,总结了几个应该继续进行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问题,以期以后进一步学习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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