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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它具有“言论犯罪”的特征,因此,它与表达自由等宪法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滥用表达自由的结果,但惩罚滥用表达自由的权力也有滥用的危险,故惩罚煽动型犯罪与保障宪法权利的平衡也就必须通过合理配置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来实现。这样,煽动型犯罪的研究应当以宪法权利为视角,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文本分析的方法总结、比较煽动型犯罪的历史与现状,从而揭示宪法权利保障下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的应然状态。从历史上看,当表达自由不是一项宪法权利时,煽动犯罪立法就不受到权利的制约,也就容易成为王权贵族实行思想控制的政治手段;当表达自由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时,煽动型犯罪立法就受到宪法的制约,从而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表达自由的法律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煽动型犯罪立法也就朝着这个方向演变的:首先,煽动型犯罪立法融入了现代民主诉求,犯罪构成要件越来越严格,入罪门槛越来越提高,其政治功能不断缩小、弱化。其次,突出立法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的有力工具,以迎合社会大众对安全稳定的诉求。而这些变化之所以得以发生,无疑是因为宪法干预的结果。从宪法理论来看,立法者既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牺牲表达自由,也不能为了表达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国家安全。国家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但不允许绝对的自由。当言论表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时,国家有权予以限制和惩罚,但是,限制和惩罚滥用表达自由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以防止惩罚权的滥用。设置严格的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便是解决表达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矛盾关系的关键。从现状来看,煽动型犯罪褪去了政治色彩后,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一类犯罪,基本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和规律,具有刑罚可罚性。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是国家都规定了煽动型犯罪,国际条约也强调了惩罚该罪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各国煽动型犯罪立法越来越受到宪法权利的制约,犯罪构成要件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越来越狭窄,煽动型犯罪立法以保障宪法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基于对煽动型犯罪历史、现状和理论的认识,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融入宪法权利保障的要求。无论是它的普通构成要件还是特殊构成要件,都必须充分反映宪法权利保障的诉求,力求避免由于惩罚滥用表达自由而导致钳制表达自由的后果。最后,本文揭示了我国煽动型犯罪立法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煽动型犯罪立法的构想:设立煽动恐怖主义罪,然后,对现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适当完善,使煽动型犯罪立法能够体现惩罚表达自由的滥用与保障表达自由等宪法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