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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我国武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来自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电工钢(以下简称“GOES”)申请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决定对美国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为期5年。美国就GOES案最终措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仲裁员裁定该案合理执行期为8个月零15天。2013年6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GOES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2014年2月13日,美国提出根据DSU第6条和第21.5条设立专家组的申请,2015年7月31日,DSB在美国诉中国GOES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议案的(DS414号案件)报告中,认定中国没有履行该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和建议。中国商务部在重新审查中涉及的问题是中美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案历经数年,以中国败诉而告终。研究显示中国商务部在本案的双反调查程序,国际规则的应用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有所缺失。并且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引发的法律问题表明国内相关立法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对于本案涉及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存在偏颇和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本案,整理我国商务部在双反案件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对中国应诉类似问题进行专项剖析及对已有学者的观点进行反思,以期提升我国运用WTO双反规则的能力,进而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DS414案基本案情以及主要争议焦点和裁决。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4个争议焦点:1、中国商务部对价格影响的确定是否符合AD协议第3.1和第3.2条以及SCM协议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2、根据AD协议第3.1条和第3.4条以及SCM协议第15.1条和第15.4条规定,中国商务部对GOES进口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分析与中国的义务是否一致;3、根据AD协议第3.1和3.5条以及SCM协议第15.1和15.5条的规定,中国商务部的因果关系分析与中国的义务是否一致;4、中国商务部是否未披露重要事实违反AD协议第6.9条和SCM协议第12.8条。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应对DS414案的对策思考,总结DS414案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