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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互相考察的时间段,只适用于初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条件、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水平、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但现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职位的高低以及工作性质,统一适用试用期期限的规则,尽可能与劳动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以节约企业成本。又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完善,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用人单位很难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研究,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首先研究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含义、性质、原则以及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的价值。其次,提出我国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方面关于试用期期限、试用期的延长、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不足。再次,分析了域外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立法,总结出对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立法的可鉴之处。最后,针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目前,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试用期的期限应当类型化。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格,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都过于严格,并且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过高,在立法中应当放宽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的解除条件,减轻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