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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格式合同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都会接触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因此日益占据了我们的生活。但是格式合同有其固有的不足之处,它是对传统契约自由的侵犯,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使用格式合同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应当思考如何更好的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现在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规制方式,而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都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所以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规制来进行阐释。本文采用通过分析我国的行政规制现状以及国外关于格式合同行政规制的模式,最后提出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建设性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合同的概况部分。首先是对格式合同的定义作了一个简略的介绍。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并且不允许合同接收方进行协商修改的,针对任意的第三人使用的合同。然后介绍格式合同最主要的几个特点。然后分析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这里面主要是指出格式合同立法的主要问题,包括立法体例及法律内容上的。最后对格式合同的利弊进行分析以便更好的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为我国格式合同行政规制目前的状况、出现的问题以及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对于它的在行政方面的规定在法律上只有《合同法》第127条有一些表述,但是法律描述的不够清晰,缺乏一些具体的规定,并且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资源上还是在实施效果、调控的力度上都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应当在行政规制时进行一些具体的细化,建立专门的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并且对在法律法规上赋予这些机构具体的职权,这样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力执法。行政规制有自己的优势,它能够弥补立法和司法规制的不足,因此,本文对行政规制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第三部分为外国及台湾地区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起步比较晚,所以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经验。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格式合同行政规制的做法。其中欧盟作为比较早开始重视格式合同的规制的地区,它有确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格式合同的规制,有调查权、协商指导权与发布命令的权利。对于美国和日本主要是采取举例的方式来解释行政规制的具体内容。对于韩国主要介绍其行政规制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台湾地区分行政调查、行政指导、行政处分、行政命令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第四部分为行政规制的界限。在契约自由的民法传统之下,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本身是对于这一传统的挑战,也是行政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一个表现,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怎样更好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本部分主要对于行政规制的界限进行简单的说明。从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来进行说明,旨在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行为建立一个适当的标准。第五部分为对我国格式合同行政规制的建议。这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分析上述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综合各个方面的理论成果提出这部分建议。一是完善行政立法、改革政府规制格式合同的行为。这部分主要是从行政规制的基础行政立法说起,只有存在完善的立法,以后的执法过程才能够得到保障。而政府规制格式合同的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进行改变。二是对于预防性机制的建立。俗话说防范于未然,事前解决总比事后救济来得要好得多。主要从机构设置、合同内容、具体制度这几个方面对预防性机制的建立进行说明。三是格式合同制定的程序机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表现,因此格式合同制定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就关系重大,主要从几个重要的程序说起对格式合同制定的程序机制做一个完整的说明。四是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处罚机制。没有惩罚的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现今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国缺乏一定的处罚机制,因此,我国应当细化处罚标准并且遵循重罚的原则,以此来杜绝企业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