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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是任何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与处理的活动。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完整,以及获得信息的手段是有效正确是作出判断处理的根据。调查权源于英国议会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延伸成为行政主体的权力。无论是“固有权力说”还是“附属权能说”,都不影响调查权的制定、行使。调查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包括权力制衡、程序正当、人权保障。调查作为一种实现程序正当的工作,在收集信息还原事实、预防权力滥用、惩戒违法犯罪具有的相当重要的作用。调查权与侦查权存在着交叉共性的地方,但在本质上,两者在行为主体、法律目的、行为客体存在显著差别。当今世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调查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议会调查模式与专门机构调查模式。两者在调查主体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在独立性要求上,议会调查追求更高的独立性以增强决策的公信力,而专门机构模式强调合在保有独立性的前提下,增进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两者都规定了严格的调查权限和程序,特别是涉及到调查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上,两者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存在不同,议会模式调查的强制性是一种内心的自发的信服,而专门机构调查模式强调可以依赖国家力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的行为。议会调查模式与专门机构调查模式也存在缺陷,议会调查模式导致监察专员的权力十分庞大却没有课以责任约束其行为,而专门机构调查模式在采取限制人身的自由的方式忽略了被调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监察委出于成立初期,纪委的违纪调查权、行政的违法调查权及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监察委,这种简单的权力整合转移导致我国监察委调查制度设置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监察委的调查权,参考借鉴域外调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监察委的调查制度。在调查主体的资历设置上,设定一定的门槛,让有经验的、追寻公平正义的人进入监察委工作;在调查权限的规范上,限定调查的范围,并且进一步严格规范的监察委行使强制措施;针对调查程序的配置上,区别调查分离与调查合作的情形,在保持独立工作的情况下借助其他的力量实现国家政治清廉、高效便民;最后,监察委在调查的过程中不应该忽略被调查者相关权利,保障其人权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