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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其中就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大量变更。诸如:不再强制缴纳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取消对发起人分期缴纳期限和首次缴纳数额的限制。如何评价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践性价值;资本制度的改革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又出现了怎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规避和完善,这些都体现出了本文的必要性及研究意义。本文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以及折衷资本制进行历史研究,纵向分析了其变革进程。同时,本文亦横向对比了三大资本制度在不同法系国家的适用条件、影响因素的区别。通过纵向的制度演进的梳理和横向的制度适用的对比分析,进而更高层次的抽象出资本制度乃至公司法发展过程中,立法者对资本制度任意性和强制性的价值取向的不同。此外,本文还运用了社会学研究方法,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实践性价值进行优劣分析,并针对资本制度改革中的缺陷,提出建议和完善措施。从内容上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资本制度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功能两方面阐释,对资本制度进行概述。前者解释了资本制度因何产生的问题,后者则更近一步将资本制度的三个重要功能体现出来,为后文铺垫;第二部分纵向分析了资本制度的演变过程,并横向对比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制度适用在公司发展环境、立法模式和指导思想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研究各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第三部分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抽象出资本制度改革的本质是立法者对公司资本管制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价值取向不同。并深入分析管制和自由的原因、优劣以及价值取向的判定;最后一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在前述深层次的理论基础的铺垫上,对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阐明此次改革在实践上的价值缺陷,并且针对这些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