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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志愿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志愿服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如今,我国志愿者人数和服务时长都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仍未完善,如有关志愿者侵权责任的规范仍比较滞后,缺乏专门性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志愿者的侵权案件则常常发生,志愿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是导致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研究志愿服务的侵权责任,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志愿服务的定义作出了界定,分析了志愿服务的无偿性、自愿性、公益性三大特征。经过对比分析志愿服务与雇佣关系、无因管理、好意施惠、委托代理关系等,笔者认为志愿服务的性质并不应该被片面化,应对志愿服务中涉及的三方主体,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进行两两组合,然后再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是会员管理组织与会员的关系,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合同关系。本文对志愿服务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种,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到侵害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致人损害。其中,志愿者受到侵害又包括源自志愿服务组织的侵害、源自服务对象的侵害、源自第三人的侵害、源自自己过错的侵害等五种情况。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志愿服务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志愿服务中的侵权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五大问题,即立法分散、标准不统一;责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责任承担制度存在不足;相关保险制度不完善及救济途径不足。经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比,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确定我们当下的紧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且明确的志愿服务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且政府也应该在志愿服务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制定更多的鼓励性政策,也应该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更多的监督。第三部分首先介绍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志愿服务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志愿服务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方面,志愿服务的服务内容由于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不能统一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余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面,仍然应依照侵权责任的种类将侵权责任分为了志愿者作为侵权者和志愿者作为被侵权者。为了更好地保障被侵权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新的志愿服务侵权责任立法中应更加完善志愿服务中的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应鼓励设立专门险种、成立专项基金、国家补偿,多种措施并举,才能更好地保证被侵权人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得到救助或救治。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意味着侵权责任,笔者在本文中还介绍了志愿服务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