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研究目的:
通过对广东省某地级市医疗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的研究,了解医疗纠纷的发生数量、发生环节、涉及人员及医疗纠纷影响因素。掌握在医疗纠纷实际处理过程中处理方式、处理机制、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等相关情况,并进一步了解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情况。为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
研究对象和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医疗纠纷档案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广泛查阅文献的基础上,运用Delphi法制定调查问卷,对广东省某地级市全部28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掌握医疗纠纷的发生、处理和防范情况;对该地级市144起医疗纠纷档案进行深入发掘,探讨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处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采用焦点访谈的方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深入访谈,研究医疗纠纷处理、审理中的问题。
主要结果:
1.28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25家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环节是发生医疗纠纷最多的环节,占医疗机构总数的89.3%。71.4%的受访者表示医务人员学历与发生医疗纠纷之间有一定联系,75.0%的受访者认为医务人员的职称与发生医疗纠纷有一定联系。57.1%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最多的医务人员是工作不满5年的职工。64.3%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最多的科室是妇产科。
2.通过对28家医院的调查,不注重与患者进行沟通是造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医方原因,比例为39.3%。医疗意外居第二位。缺乏医学知识,对固有的医疗风险无法理解是造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患方原因,比例为57.1%,对医疗质量表示不满居第二位。患者维权意识增强是造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社会原因,比例为32.1%。患方投诉最多的是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比例为39.3%。
3.通过对28家医院的调查,96.4%的患方更多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只有53.6%的医务人员倾向于主动选择协商方式。67.8%的受访者认为能够较好兼顾和体现双方利益诉求是协商方式最突出的优点。96.4%的受访者认为协商方式可能影响医疗秩序,是该方式最明显的弊端。57.1%的受访者认为缺乏中立性是行政调解方式最明显的弊端。
4.通过对28家医院的调查,71.4%的受访者表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没有科学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同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医方最难于举证的要件。89.3%的的受访者表示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是造成举证困难最重要的原因。92.8%的受访者认为医务人员不敢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抢救病人是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最消极影响。
5.对28家医院的调查显示,89.3%的医疗机构定期对医务人员举行医疗纠纷方面的定期培训,全部受调查医疗机构都制订有医疗纠纷处理预案。10.7%的医疗机构曾经购买过医疗责任保险。60.7%的医疗机构实行医院与相关医务人员分担医疗损害赔偿(补偿)金的方式。75.0%的医院实行了广泛的知情告知。
6.医疗纠纷档案显示,2008年和2009年1-11月份,广东省某地级市涉及经济赔偿(补偿)的医疗纠纷共计144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发生1.8起。相比于2008年,2009年1-11月份医疗纠纷平均增长率为25%。内科、妇产科、骨外科和普外科是发生纠纷最多的科室,占到了纠纷总数的86.5%。97.9%的医疗纠纷发生在住院环节。2.1%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通过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比例分别为97.2%和2.8%。144起医疗纠纷中,发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占纠纷发生总数的75.0%。144起医疗纠纷共涉及40家各级医疗机构,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4家,比例为72.7%,其他级别医疗机构16家,比例为11.8%。
主要结论:
1.大多数医疗纠纷发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更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住院环节是最常见的医疗纠纷发生环节;内科、产科、普外科、骨外科是发生医疗纠纷最常见的科室;工作不满5年的医务人员最易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联系。
2.医疗事故鉴定率较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不统一。
3.医疗纠纷处理已形成明显的“协商多,行政调解和诉讼少“的橄榄型结构。
4.协商方式灵活简捷,成本较低,能够体现双方诉求,但随意性大,容易导致权利滥用,损害当事方利益。
5.行政调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可操作性不强;效力不足,缺乏公信力等问题。
6.诉讼方式权威性强,但存在着案由不统一、审理依据不统一、医方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
7.落实制度建设是加强医疗纠纷防范管理的重要方面,对防范医疗纠纷意义重大。
对策建议:
1.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环节和内科、产科、普外科、骨科的纠纷防范管理,加强对年轻医务人员纠纷防范能力的培训。
2.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
3.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确保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便捷性和公信力。
4.对协商方式加以规范,防止协商过程中的权利滥用。
5.改革行政调解方式,赋予行政调解相应的法律效力。
6.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统一赔偿标准。
7.加强制度建设,从完善落实制度的角度加强医疗纠纷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