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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德国人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此德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颠覆了传统的救济模式。社会保障法以其社会性、普适性、常态性为德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保驾护航。德国社会保障法强调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责任,特别是在社会保障立法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尤为突出。本文主要以俾斯麦时期和科尔时期为例,分四章对德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责任进行论述。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分为选题缘起、选题目的、选题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缘起部分描述了写作该文的初衷,德国《社会法典》一直被作为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而德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更是值得学习的重点。如何有效的发挥政府的社会保障作用是我国学习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关键,也是我选择该主题的出发点。选择该主题的目的在于对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完善和成熟有较为清楚地了解,对俾斯麦时期和科尔时期,德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责任变迁有深刻的认识。选题意义在于分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能与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道路。第二章首先分析了学者们关于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德国社会保障法中的政府责任界定为:“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运用行政权力有序的推进社会保险,以《社会法典》的形式保障公民在疾病、衰老、死亡、伤残、生育等社会风险中的基本生活”。然后论述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组织协调责任。最后分析了影响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政治状况影响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主流学说影响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第三章首先以政府责任的大小为标准将其分为三个时期。(1)政府无责任时期。(2)政府完全责任时期。(3)政府有限责任时期。政府无责任时期,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由宗教组织、家庭和民间社团来承担;政府的完全责任时期,俾斯麦政府和威廉二世政府利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社会保障事业;政府的有限责任时期,论述了科尔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直接干预,积极缩减政府的财政支出。其次分析了政府责任各异的原因,主要包括政治背景的不同和经济背景的不同。第四章主要论述德国社会保障法中的政府责任的可鉴之处,分别从社会保障立法、政府财政责任、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这三个方面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