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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与之密切相关的即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缺乏统一规定,极易走进两种极端。一种考虑到旅游者为弱势群体而过于重视保护其利益,一旦损害发生就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另一种则从旅行社角度出发认为其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只在其获利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前者易加重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而后者则对受损的旅游者不利易使其损失得不到补偿。笔者将分析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理论内容,并重点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复杂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由三大部分组成,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就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目的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其中第一节明确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并分析其性质认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竞合,第二节说明这一义务的理论依据,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分析这一义务的主体和客体,第五节以旅游活动的时间为线索,分析不同阶段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第二部分对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基于前一部分义务性质的分析得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观点,并从各方面比较选择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以期对受害人主张赔偿责任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从实践出发,结合案例对现实中常见的一些复杂情况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析,包括引发责任的是旅行社以外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第三人甚至旅游者自身的情况,旅行社将业务交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转团、地接、挂靠的情况,以及旅游者不在旅行团中活动的情况。本部分中笔者希望厘清这些复杂情况下的各方间法律关系,明确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